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海涌,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沧州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威海报关职业技术学校负责人,住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2014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崔金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准,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刑诉[201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海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威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付海涌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作出(2015)鲁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雪灵、邵冰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海涌及其辩护人崔金强、王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付海涌在威海开办报关学校,并担任学校负责人,该校系民办学校,办学类型为:计算机、韩语、报关物流、电焊、电工、物业管理、服务员培训、美容美发、建筑、服装、会计等,无房地产开发的资质。2011年,报关学校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头镇取得一宗土地,土地性质为科教用地,学校决定在上建设“博硕家园”项目,包括一栋住宅楼和一栋办公楼。工程由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资建设。同年10月两楼的主体工程完工,学校无力支付工程款,在土地仍属科教用地、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付海涌决定对外出售住宅楼、商业网点及车库,或者以住宅、网点抵押向他人借款。至2013年8月,付海涌隐瞒工程不符合商品楼预售要求、多套楼房已被重复出售或设定抵押、车库并未取得规划等情况,与刘新友、邓俊峰等75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预订合同并收取购房款或借款,致除三十三户住宅和二户网点房只卖与一名购房者外(另有七户住宅和3户网点未出售),其余十七户住宅被“一房二卖”,三户住宅被“一房三卖”,三户网点房被“一房二卖”,五户网点房被“一房三卖”,一户网点房被“一房五卖”,骗取包吉凤、吕洋宏等32名被害人人民币7650685元;另致尚未规划、建设的车库被卖与林晓鹏、袁振波等29名被害人,骗取人民币748000元,所骗取款项被付海涌用于支付工程款、偿还高利贷等。
直至2013年5月,报关学校才陆续取得商住性质的土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年夏,付海涌以“博硕家园”项目工程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但由于学校条件达不到银行放贷要求而未能成功。2013年12月,付海涌与于某签订转让协议,将报关学校转让给于某,在交接时向于某承诺学校卖楼款共约3500000元,并转让了22份购房合同,将其余53名购房户购买住宅、网点、车库的合同及收款收据均隐匿于前妻何某母亲住处。
2014年1月14日,被害人隋某、李某等人发现付海涌已将报关学校转让,且受让人于某并不知晓全部购房合同,即通过何某通知人在外地的付海涌返回威海。次日,付海涌回到威海,被隋某、李某等人带到“友华商务宾馆”,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隋某等人表示要报警,付海涌听后未予拒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达。
2015年3月3日,报关学校债权人之一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报关学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6年6月2日法院裁定宣告该校破产,查明报关学校现有资产共计35572398元,确认无异议债权为36214178.21元(其中,205311.94元为于某接手报关学校后该校所欠),本案部分买房人的债权被确认;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11月4日,学校管理人确认10家债权金额(已过异议期但未经法院裁定)共计5723197.4元(其中2664745元为于某接手报关学校后所欠)。还有债权在审核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凤林派出所民警出具出警经过,证实2014年1月15日8时26分,该所接李某报警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友华商务宾馆326房间有人打架,要求处理。民警赶至现场查明,现场系李某、隋某、刘志刚三人将涉嫌诈骗罪的付海涌扭送至公安机关时双方发生争执。民警遂将付海涌传唤至派出所后移交该局经侦大队调查处理。
(2)报关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变更协议书、债务清单等,证实报关学校的办学类型、负责人等情况,2013年12月11日付海涌和于某签订转让协议,学校负责人由付海涌变更为于某。
(3)威海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供收款收据及土地规划示意图证实,2011年11月,报关学校交纳土地出让价款2549033元,2013年1月交纳土地出让价款5967000元。
(4)土地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书证,证实涉案工程系报关学校开发建设,由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上述三证系2013年3月至5月颁发。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许可证系2013年4月13日颁发,“博硕家园”项目中未规划车库。
(6)从于某处提取的付海涌交付的房屋预订合同22份,收款收据22份,包括梁科、简红梅、孙江琳(孙少波)、杨芳、孙光、梁明明、林晓鹏、梁胜全、吴春会、刘娟、梁国元、夏吉强、梁丽明、吕洋宏(吕增青)、林永志、吕志伟、张凤(林晓平)、吴龙波、夏晓宁、汤华友、梁海洋、夏茂清(夏海晶),证实付海涌将上述购房合同交与受让人于某。
(7)被告人付海涌放至其前妻付云霞母亲住处的房屋、车库预订合同、收款收据和三份“博硕家园购买交款明细(合同约定)”,证实付海涌将53名购房户的购房合同、收据及15名购房户的车库合同及收据隐匿。售房明细上部分房屋的房号后分别标注了“√√”号和“重复”字样,该部分房屋系本案被重复出售或者抵押、抵顶的房屋中的一部分。
(8)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报关学校破产清算案无异议债权表及报关学校管理人出具的破产清算案确认债权表证实,2016年6月2日法院裁定宣告该校破产,查明报关学校现有资产共计35572398元,确认无异议债权为36214178.21元(其中,205311.94元为于某接手报关学校后该校所欠),本案部分买房人的债权被确认;2016年6月2日至2016年11月4日,学校管理人确认10家债权金额(已过异议期但未经法院裁定)共计5723197.4元(其中2664745元为于某接手报关学校后所欠)。还有申报债权在审核中。
(9)抵顶协议书、付款凭证证实,2013年1月23日,报关学校与威海市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以21套房产抵押借款460万元。
(10)刘明辉、李某、王继军出具谅解书二份,证实三人谅解付海涌之行为。
(11)银行出具付海涌银行帐户资金往来情况。
(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付海涌的身份情况。
2、被害人陈述
(1)隋某陈述,付海涌先后以房屋买卖、房屋抵押的方式从他处借款50万元。另陈述,通过于某得知付海涌跑到外地了,付海涌的女儿也好几天没有上学。1月14日下午,他和李某、李某的朋友截住何某,让付海涌回来。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付海涌回来,他们将付海涌带到友华商务宾馆,几人商量带付海涌到经侦大队接受调查,付海涌同意了。后来付海涌一高利贷债主(田牧凡)到宾馆来要同付海涌单独谈话,他怕二人串供不同意,遂与对方动起手来。李某得知后报警了。
(2)李某陈述,2011年10月份左右,付海涌称在桥头盖了新校舍,楼已经盖好没有资金了,他介绍刘志刚借钱给付海涌,自己也借款给付海涌,累计到一定金额就撕掉借条转为房款。他还帮付海涌卖过多套房子。付海涌曾用他妻子柳海英的帐户收过房款。2014年1月13日,听说付海涌跑了,(报关)学校转给于某了,他向于某确认学校已转让,他说了几个买房人的名字,于某说交接时没有提这些买房人。第二天,他和隋某、刘志刚等人找到何某,并联系付海涌让他当晚回来。次日凌晨4时左右,付海涌回来后被他们带到友华商务宾馆。他们问付海涌为何不把买房的事告诉于某,付海涌说不敢,怕于某打他,等以后慢慢告诉。付海涌下跪求他们放他走,他说要把付海涌送给警察,付海涌不再说话了。后来债主田牧凡到宾馆要同付海涌单独谈,因此同隋某起冲突,他报警。
(3)邓俊峰陈述,付海涌把楼建起来并将土地性质改变后多次向他借钱,后贷款一直没有下来,他就和付海涌签订买房合同,用房屋价款抵顶借款,共买了四套房子,两套网点是借款顶房款,两套住宅是掏钱买的。除此外付海涌还欠他借款未还。
(4)刘志刚陈述,2014年1月13日,李某发现付海涌可能逃跑。第二天,他们找到何某,并通知付海涌回来。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付海涌回来先同于某谈,后被他们带到友华商务宾馆,付海涌下跪又求情,他们要把付海涌带到经侦大队处理,付海涌没有说什么。后来付海涌叫来“小田”(田牧凡),隋某同“小田”发生点冲突,李某就报警了。警察到现场将付海涌带到派出所。
(5)宋志明、鲁敬华等被害人分别陈述自己或者其亲属与报关学校签订购房合同或预订合同,从学校购买房屋或学校以房屋为抵押向其借款的事实。
(6)林晓鹏、刘新友等29名被害人分别陈述自己或其亲属与报关学校签订购房合同,向学校购买车库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孙某1、杨芳等购房人证实,其本人或以亲属名义在报关学校买房、付房款的情况。
(2)陈某(报关学校会计)证实,在报关学校售房过程中,她负责收款、开收据和整理合同,合同、收据和房款都交给付海涌或其妻子何某。刚开始卖房时,老师们卖一套她就记一套,并汇总成表格,不久付海涌不用她记录和整理表格了,她就把表格交给付海涌,再未接触过卖房的事。“博硕家园购买交款明细(合同约定)”是付海涌让她整理的,其中售楼明细、出售车库明细以及根据楼的布局标注的售楼明细她都整理过,里边的信息是付海涌提供给她的,她整理好后发给付海涌,付海涌再怎么改动她就不清楚了,但出售网点明细不是她整理的。
(3)马某(报关学校老师)证实,学校卖房期间,老师们分成几个组,每组负责不同的销售线路。为避免重复出售,在与客户定下来之前,老师们都当场打电话询问付海涌该套房能不能卖、价格是多少,这些事情都得经付海涌同意才行。刚开始陈某手里有个表格记录着卖房的具体信息,陈某调走后何某接手了这个表格。合同一般都是老师们带着客户去学校签,也有的是付海涌提前签好空白合同,付海涌同意后,直接填上具体楼号和购买人的姓名。合同和收据开始时一般是交给陈某,后来也有一些是交给付海涌或何某。老师们每天晚上都把当天的卖房情况汇总给她,她再汇报给付海涌。
(4)谭某(报关学校老师)证实,学校卖房期间,房屋价格需要和付海涌商量,楼号要问陈某,陈某手里有销售情况汇总,陈某调离学校后谁再负责汇总销售情况他不知道,如果有重复卖房问题也是陈某离开学校之后的事。
(5)赵某(报关学校老师)证实,她在报关学校工作时参与了卖房。2012年2、3月份前,陈某手里有一份表格,卖出去的房子都在上面标出来,老师们在卖房时都会先问问陈某房子有没有卖出去。2012年4月份陈某不负责汇总销售情况之后,他们就把每天的卖房情况都汇报给马某主任,马某再向付海涌汇报。老师们之间都相互交流卖房情况,要是卖重了肯定能知道,老师们之间不会卖重。
(6)何某(被告人付海涌前妻)证实,她与付海涌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4月份二人离婚,约半年后复婚,2013年7月左右又离婚了。2010年,付海涌在桥头镇购一地块建学校,后因为没有钱建设,土地闲了很长时间,后来南京凯盛建筑公司同意垫资盖楼。2011年底,新校舍盖好,按照计划应当去银行贷款,但银行告知科教用地不能抵押贷款,付海涌和于某又将土地变性成功,但不知什么原因还没有贷到款。2013年底,学校转给于某。付海涌卖了多少房她不清楚,她曾帮付海涌从会计陈某和其他老师处收过房款,所收房款基本都被付海涌用于偿还于某、田牧凡、隋某、王继军等人的借款了。最近几个月(2014年1月前),付海涌说他借了很多钱,有要账的上门。2014年1月初,她和女儿还到外地躲了几天。2014年1月13日付海涌拿了一个袋子放在她母亲家,说是要跟于某对账的单子。14日,付海涌到北京,她被于某、李某等人截住。于某问她付海涌究竟卖了多少套房,卖房的账目在哪里,并说付海涌只告诉他卖了23套房(实为22份合同),但实际根本不止这个数儿,现在购房人都找他要房。后来她和于某去她母亲家找到付海涌留下的那个袋子,发现袋子里是卖房的合同和收据等,总数有1500万元。第二天早上4点多付海涌回来被这几个人带走。
(7)于某证实,付海涌为建设报关学校桥头镇新校舍,从2011年2月开始陆续向他借钱,先后借了800多万元。2013年5月,项目土地变性为商业、住宅用地,六七月份付海涌开始运作贷款的事,后来银行说因为项目没有拿到预售证不能放贷。2013年11月,付海涌跟他协商把学校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包括在建的两栋新校舍都转让给他,付海涌把学校的债务列了个清单,一共是2100万元,其中包括付海涌自己承认的已经卖出去的20多套房屋共计350万元房款。当时他估算了一下觉得赔不了,就同意接收。但他接收后找他要钱、要房的人越来越多,他才知道付海涌根本不只卖了20多套,还有很多没有告诉他,而且还存在重复卖房的情况。2014年1月14日他和李某等人找到付海涌的妻子何某,何某说付海涌有些账目放在其母亲家,他就与何某到其母亲家找到一些卖房合同和收据等,经统计收据金额有1500多万元,付海涌向他隐瞒了这部分卖房事实。另证实,他接手报关学校的时候有教师20多名,学校还欠教师的工资。
(8)孙某2证实,2013年夏天,他在任威海市商业银行环翠支行行长期间,报关学校曾向该行申请项目贷款。当时,付海涌说桥头的新学校的资金缺口大约1000万元,但付海涌在蒿泊支行已经有100万元的贷款未还,而且一直未能将贷款手续准备齐全,银行就没有放款。项目贷款需要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齐全,还需要自有资金占项目总费用30%以上,财务报表要齐全,并有将来有还款能力的证明。付海涌说,学校建了两栋楼,可用学校土地和楼房作抵押,学校每年招生年收入七八百万元,建成后再把其中一栋宿舍楼卖给教师们,还贷款基本没有问题。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付海涌供述,他于2008年开办报关学校,2011年,他以该校名义在桥头镇桥头村威海十三中南以政府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13.25亩土地,以建设新校舍名义建设一栋办公楼、一栋住宅楼,取名“博硕家园”,其中住宅楼60户,办公楼含网点房14个、办公室100多个,该项目规划中没有车库。当时他自己交纳土地出让金的30%,其余款项系借款,当时学校的自有资金三四百万元。2011年10月份,项目由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资建设完工,该公司向他催要工程款400万元,他借高利贷付清400万元,并开始以“博硕家园”的名义对外卖房。除此外,他还向许多人借款,有一些是高利贷。卖房的钱都被他用于支付工程款、工人工资、补缴土地出让金、偿还高利贷等方面了。学校老师们都帮忙卖房子,他承诺卖出一套房子给1%到1.5%的提成,教师们卖房都经过他同意,楼号、价格等卖房情况都先汇总给马某主任,然后再汇报给他。住宅一共卖出去约50套,网点房都是他自己卖的,共卖了11个,还卖了一些车库。2013年1月,土地变性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学校向伟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60万元。于某一共借给他六百万元,后期有许多借条不是实际有借款,而是把到期没有还给他的高利息直接转成借款,他还给于某至少750万元,还有些现金没有打收据。2013年12月份,因资金紧张,他无力再继续经营学校,便把学校整体转让给于某,但他当时没把卖房手续全交给于某,留了一部分放在何某母亲家,他知道如果于某知道卖了这些多房子是不会接手学校的。这些资料中除了卖房合同和收据,还有三份卖房明细表,明细表有一部分是他自己整理的,一部分是何某帮他整理的,整理了近一年。他知道住宅、网点和车库都有重复出售情况,但重复卖了多少他心里没数儿,当时他着急用钱,便抱着侥幸心理,想等楼房手续办好了,再从银行贷款把钱退给人家。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海涌在担任报关学校负责人期间,为给本单位谋取利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应以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付海涌不具有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部分买房人存在违约行为付海涌有权再行出售,抵押合同未登记未生效,车库是否能建造系未知,付海涌之行为亦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系民事纠纷”的辩护意见。经查,报关学校与其负责人付海涌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理由如下:1、报关学校夸大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报关学校系一所民办学校,无房地产开发的资质,也缺少房地产开发需要的资金。报关学校、付海涌与买房人签订合同以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存在以下两大风险:(1)是否能够取得商品房土地所有权。付海涌争取到的博硕家园的项目原本是科教用地,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其可在土地上兴建校舍,无法在该宗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出售,因此付海涌一直在争取土地性质变更,但土地性质变更需要经过公开“招拍挂”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付海涌是否能再次取得该宗土地所有权并不确定;(2)资金是否到位。建设工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付海涌的供述及证人邓俊峰、李某等人的证言均可证实,报关学校出售房屋的时机是楼房已被盖起来、学校无力支付工程款的时候。学校在工程建设之初有多少资产,由于事过境迁,在学校无完备的会计制度的条件下已无据可查,但根据付海涌的供述,其初始资金不过几百万元,而土地出让价格和工程主体的施工费已高达650多万元;付海涌曾想申请银行贷款,由于报关学校自始至终未能满足贷款需要的证书齐全、自有资金占比、财务报表齐全、有抵押物等条件而未能取得。该工程系建筑方垫资建设,后期资金主要靠卖楼、借款来解决,其中有数起借款系高利贷,学校最终因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报关学校在与购房户签订合同后,仅排除了履行过程中的风险之一,未能将合同履行的风险全部予以排除。其在与买房户签订买房协议时夸大了学校的履约能力,骗取对方信任而与其签订合同。2、报关学校与买房户签订合同后无力继续履行合同,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付海涌在将报关学校转让给于某时,学校的资产与债务之间差额巨大,学校共有74户住宅楼和网点房,付海涌与75名买房户对104户房产签订了出售或抵押合同,还有车库既未规划、亦未建设,报关学校已无足够房源可调剂、也无足够资产保证其清偿能力。报关学校在变更负责人后也未能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现已因资不抵债被法院宣告破产。纵观该过程,报关学校在无资力、无资质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的开发和出售,其隐瞒了项目缺少资金、未取得工程建设所需许可证,住宅楼存在“一房二卖”、“一房三卖”甚至“一房五卖”的情形、车库未列入规划等真相,虚构了工程能顺利完工、可低价买房等事实,与买房户签订合同并收取款项,其主观上借卖楼筹款的目的明显;筹款后未能努力排除风险促使合同得以履行,致购买到被重复处置房产和购买车库的购房户受损,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报关学校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至于合同签订以后,买房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抵押合同是否需要登记等不影响对报关学校行为的评价。报关学校现已因资不抵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诉机关未将学校列为被告人,付海涌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其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涉案楼房属于报关学校开发建设,该校有权处置,因此在计算付海涌重复出售或者抵押、抵顶房屋的数额时,应当将其第一次处置该套房屋时获取的购房款或借款扣除在外,此后其再次出售或者抵押、抵顶该套房屋获取的款项计入其犯罪数额。
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部分,系被付海涌隐瞒的合同中扣除被重复出售或抵押的购房合同以外的部分合同,因该部分合同所涉房产均系报关学校进行的第一次处置,且购房合同系购房者与报关学校签订,付海涌与于某之间如何协商转让学校不能改变报关学校系合同一方当事人这一事实,且至案发时报关学校仍然存在,所涉房屋也未被另行处置,故该部分合同的履行并未受到影响,公诉机关指控付海涌该部分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付海涌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能在原地等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付海涌及其辩护人所提付海涌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付海涌系初犯,能取得王继军、李某等被害人之谅解,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案系单位犯罪,报关学校负有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责任,由于该校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受害人可向相关法院提出债权申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海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25年1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张丽娟 审 判 员 张燕妮 人民陪审员 张学庆
书记员:宋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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