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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张某
王乐迎(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
车泽远(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建启),个体。2010年8月4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1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乐迎,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车泽远,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2月17日以蒙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王乐迎、车泽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蒙阴县司法局桃墟司法所”印章一枚,并利用该印章伪造虚假合同。
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罪。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2、被告人积极坦白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5年7月22日止。)

审判长:钟永昕
审判员:张玉萍
审判员:许珂

书记员: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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