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席某。2012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监视居住,2013年1月13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西锐,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伊某甲。2012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监视居住,2013年1月13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伊某乙。2012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监视居住,2013年1月13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2012年6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监视居住,2013年1月13日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伊某甲、伊某乙、张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危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及辩护人贾西锐、被告人伊某甲、伊某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3、4月份,临沂市罗庄区某村委工作人员带有关人员到各户测量房屋面积,被告人席某、伊某甲、伊某乙、张某听说整个村庄将拆迁,土地由某公司使用,拆迁补偿标准太低。四被告人为此合谋,以各种方式共同抵制拆迁。2012年1月7日17时许,某村委及相关人员组织挖掘机、铲车拆除村东两户房屋,四被告人闻讯后相互纠集窜至临沂市罗庄区罗某村委会院内,积极参与将周某、王某乙、孙某、诸葛某、王某丙打伤,并参与对村委会办公设施及院内车辆进行打砸。经鉴定,王某丙的损伤构成轻伤,周某、王某乙、孙某、诸葛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涉案物品损失价值26326元。某村民委员会书面表示,相关损失由村委承担,不再追究参与打砸人员的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席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份,席某伙同伊某甲、伊某乙等人认为某村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决定抵抗拆迁。2012年1月7日17时许,席某听说正在拆房,纠集伊某甲、伊某乙赶到现场。席某喊砸痞子,摸砖头打一青年未打着,又同其他村民一起摸砖头砸铲车、挖掘机。后到村委财务室,席某对一青年殴打。当晚9时,席某得知公安要抓他们这些带头闹事的人,分别给伊某甲、伊某乙等人打电话,一起到伊某甲家开会商议,为逃避法律制裁,决定并组织了今后的村民多次上访。
(2)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份,村委测量住户房屋面积,8月份,村民认为拆迁补偿方案不合理,伊某甲与席某、伊某乙、张某等人决定阻止拆迁。2012年1月7日17时许,伊某甲看到铲车、挖掘机在拆房,接到席某电话,到达现场的有很多人,伊某甲同其他村民一起摸砖头砸铲车、挖掘机,并对村委人员和拆迁人员胡噘乱骂。伊某甲后到村委财务室里殴打了一个白胖青年两耳光、将办公桌踢倒、骂着将七八个拆迁人员赶出屋。当晚9时,伊某甲、席某、伊某乙等人合谋,为逃避法律制裁,决定并组织了今后的村民多次上访。
(3)被告人伊某乙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份,村委派人丈量房子,10月份出来的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伊某乙伙同伊某甲、席某等人多次在伊某甲家商议阻止拆迁。2012年1月7日17时许,伊某乙开车回家后接到席某电话,前往拆迁现场,路上遇到张某等人,相互邀集到拆迁现场。到现场,伊某乙发现两家房子已拆平,铲车和挖掘机的玻璃不知怎么被砸碎了。伊某乙同村民一起摸石头砸向拆迁人员。拆迁人员被打跑后,伊某乙同村民一伙到村委,发现从北边办公室跑出来一外村人,席某喊打痞子,伊某乙参与打男子后背两拳。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村委丈量房子要拆迁,后来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不同意拆迁。2012年1月7日17时许,张某从工地下班回到家听村民说村东正在拆房子,到现场发现两家房子已被拆平,现场停着铲车和挖掘机。一女的边哭边说得阻止拆迁。张某喊“砸,打痞子”,摸石头、砖头砸挖掘机、铲车,不少村民也跟着摸石头砸。张某摸石头追打拆迁人员。后到村委,院子里都是人,张某挤到警务室,场面混乱,出来后看到有人砸玻璃,张某砸了两块玻璃。从北边办公室里跑出来一青年,有人说是痞子,村民围上对其拳打脚踢,张某对青年踹了几脚。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月7日,孙某开车拉李某主任到某村做拆迁工作,下午5点左右,孙某与多人在某村委财务室里暖和时,看到村民正往村委里来,孙某走进财务室,随后进来十多个人,为首的两个,矮胖青年对其质问,孙某朝门外跑,头被打破流血,躲进警务室,带头两人和十多人追来,连噘带骂、掀桌子沙发,对徐建国殴打,又殴打了王某丙。多人掀翻一辆黑色捷达车。
(2)被害人王某乙(时任某村民兵)的陈述证实,某村搞拆迁,一个星期前某村主任伊某丙,找王某乙、告告到村委干民兵,拆迁时维持秩序,平时没什么事情都在村委待着。2012年1月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村主任安排二人到村北拆迁现场,二人参与维持拆迁秩序,房子拆倒后,很多村民乱骂,用石头砸铲车和挖掘机,还有人向王某乙二人追打。后在村委,有村民对王某乙、告告拳打脚踢,均被打倒在地。王某乙左眼被打肿了,告告头上流了血。
(3)被害人周某(时任某村民兵)、王某丙、诸葛某(保卫人员)的陈述与王某乙的陈述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证实孙某、王某乙、周某在某村委被人无故打伤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甲(时任某村党总支)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7日下午5点后,赵某甲开车回某村委,看到五六个人领着一群老百姓拿着砖头、石头砸村委警务室的玻璃,领头的是个胖子,手里拿一块砖头,赵某甲到村委北边办公室。办公室里有某公司的保安、办事处领导的司机、丈量房子的中介人员。这个胖子等人进屋要打保安,保安就朝外跑,场面混乱,有的人砸屋里的东西。胖子拿砖头将李某的司机孙某头部砸伤,又掐姓杨的脖子,还有人拿屋里的凳子朝姓杨的身上砸,赵某甲被人群挤出去了,赵某甲到警务室看到一群人围着一个人在扯打。
(2)证人蔡某(时任某办事处党委宣传委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7日,蔡某和徐某、李某等人在某村做村民拆迁的思想工作,都在村委里面警务室。下午5点多,徐某接电话得知拆迁现场出事了,接着在拆迁现场工作的某庄村主任王某丙跑到办公室说拆迁现场出事了,被拆迁的村民不愿意,把拆迁用的铲车给砸了。这时,李某的司机孙某到警务室,他的头正在流血,随后进来一个穿红夹克的青年和一个妇女,后面跟来了二三十个人,他们进屋后就开始砸屋里的东西,情绪都很激动,不让工作人员走,当时有一个青年上前把李某乙按倒,一伙人上前对他拳打脚踢,这时另外有人围着徐某和王某丙对他们拳打脚踢。屋里的空调挂机、茶几被砸坏,床和办公桌被掀翻了。
(3)证人伊某丙(时任某村委主任)的证言证实,某社区的土地因某公司扩建征用,整个某村全部拆迁,从2012年1月6日办事处两委的工作人员及村支两委人员做拆迁户的工作,7日下午5点钟,办事处的孟书记、徐主任、某公司的高某、于某,村书记张某和伊某丙在村东北角商议拆迁的事。高某安排王某丙带机械拆房时,过来不少村民,一个穿蓝上衣的席某喊把挖掘机给砸它,接着张某乙他们很多人用石头砸装载机、挖掘机,砸没砸到没看到。伊某丙见到村民拿石头、木棍追来,往西跑了。很多人拿石头、镐把朝村委去,有人发现张某,要过去揍他,告告和王某丁过去护书记,书记乘机跑了,这伙人把告告和王丁打了,打这两个人的有肖传说、伊某甲、张现伦,其他还有不少人分不清谁是谁。张某停在院子的车被砸了,而且给掀翻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左后侧被砸一个坑,警务室和财务室屋内的桌子、沙发等全被掀翻了。
(4)证人伊某丁(时任某村拆迁小组)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7日下午4点多,办事处、本村村委、某庄村委、某公司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拆房现场,在拆除赵某乙房屋时,席某乙和他大儿、二儿、张某丙、伊某甲、管某的三兄弟带来二十多人,这些人拿石头打民兵,席某喊你们以为某没人了吗,砸。接着席某大儿、二儿也喊砸,他们和张某丁、二建都拿石头、砖头把挖掘机、铲车给砸了。村民喊强拆得上大队评评理,越喊人越多,席某乙喊上大队,伊某丁直接回家了。
(5)证人尚某((某公司挖掘机司机)的证言证实,2012年1月7日下午5点,尚某受华盛建筑公司安排到某村拆房屋。某村一个40多岁的村干部指挥拆房,两个民兵在场。还有一辆铲车。刚拆完,看到现场来了四五十个老百姓,用石头和砖头砸挖掘机和铲车,驾驶室玻璃被砸碎一块,尚某跑左前臂被石头砸了一下,后来跑远了没回去。今天早上尚某回去看的时候,发现那台挖掘机的驾驶室玻璃全部都给砸碎了,那辆铲车驾驶室车玻璃也都被砸碎了,现在挖掘机和铲车都在现场,没敢去开。
(6)证人赵某乙((某公司铲车司机)、王某甲(某公司保卫人员)、乔健(某公司保卫人员)、程某(某公司保卫人员)、肖某(某公司司机)、陈某(某公司保卫人员)、朱某(某庄村委委员)的证言与尚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相互印证,证实2012年1月7日某村拆迁时席某等人打砸铲车、挖掘机,后窜至村委打砸村委物品及村委内的人员的事实。
4、鉴定结论。
(1)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临罗价鉴字(2012)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为八辆车(桑塔纳轿车鲁Q×××××、挖掘机、铲车、五菱之光面包车鲁Q×××××、捷达轿车鲁Q×××××、帕萨特轿车鲁Q×××××、金杯面包车鲁Q×××××、别克轿车鲁Q×××××)及村委办公桌等物品损失价值为26326元。
(2)罗庄公安分局作出临公罗鉴法字(2012)1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王某乙的头外伤反应、面部多发软组织挫伤可以认定,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王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
(3)罗庄公安分局作出临公罗鉴法字(2012)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孙某的头外伤反应、左顶部挫裂创可以认定,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孙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4)罗庄公安分局作出临公罗鉴法字(2012)2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周某的头外伤反应、面部挫裂创、头面部及颈部多发软组织挫伤可以认定,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周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5)罗庄公安分局作出临公罗鉴法字(2012)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王某丙的头外伤反应、右顶部挫裂创、面部及背部软组织挫伤、腰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可以认定,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王某丙的损伤为轻伤。
(6)罗庄公安分局作出临公罗鉴法字(2012)2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为诸葛某的右足软组织挫伤可以认定,其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诸葛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5、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实某村委被打砸的具体情况。
6、辨认笔录七份(含照片):证实被害人王某丙、孙某、周某、王某乙,证人赵某甲、朱某、徐某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
7、书证。
(1)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席某、伊某甲、伊某乙、张某在临沭县曹庄镇华侨村一饭店被抓获归案。
(2)户籍证明四份,证实被告人席某、伊某甲、伊某乙、张某的个人基本信息。
(3)某村民委员会书面材料一份,村委表示相关损失由村委承担,不再追究参与打砸人员的责任。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伊某甲、伊某乙、张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四被告人相互纠集积极参与打砸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四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取得谅解,并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并责令其到居住社区接受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伊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伊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庆峰
人民陪审员 刘艳峰
人民陪审员 孙志玉
书记员: 吕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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