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系潍坊市奎文区“某会馆”经营人。2008年12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辩护人于晓昆、寇洪峰,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系潍坊市奎文区“某会馆”员工。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系潍坊市奎文区“某会馆”员工。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系潍坊市奎文区“某会馆”员工。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1、董某、赵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于晓昆、寇洪峰、被告人王某1、董某、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6年4月至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孙某在经营潍坊市奎文区“某会馆”过程中,发布招聘信息招募王某2、吕某、贾某甲、王某3、李某等多名卖淫女,给卖淫女固定上班时间、收取押金,规定了卖淫项目、价格,并约定嫖资分成比例,组织卖淫女多次向嫖客卖淫,牟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孙某雇佣被告人王某1负责向嫖客收取嫖资、并掌握“报警器”,防备公安机关检查;雇佣被告人董某、赵某负责为嫖客、卖淫女安排房间、填写卖淫记录单据等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其到潍坊市奎文区某馆工作的。其应聘是孙某经理接待的,他对其面试,然后收取了其1000元的押金。孙某介绍说店里的大项服务有三种,A项258元就是平活,只性交,给其提120元;B项368元是胸推、臀推、指划和性交,给其提170元;C项598元是在368元的基础上多了口沙、口交和多了一次性交,给其提280元。刚来某时很多项目其还不会做,然后孙某就安排了一个有经验的小姐教其具体的服务项目。孙某负责小姐的管理、发工资。其平时就在店里的一楼休息,一般下午一点开始上班,需要服务时男服务员通过房间的座机告诉其客人的房间,到房间后其向客人介绍ABC三种服务,客人定好后其就到二楼吧台,在“大项单”上签字确认服务项目,然后回房间给客人服务,结束后再回二楼吧台在大项单上签字确认。“大项单”上的内容有客人的手牌号码、房间号码、服务技师号码、服务项目内容、服务时间、小姐的艺名和号码。其的艺名是“琴”,号码是6号。其的工资只有A/B/C服务项目的提成,是孙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的,有时候也给现金。其今年10月7日孙某支付了一次工资是现金2600元,再就是手机微信孙某给转账的记录。2016年9月28日左右,孙某到一楼的宿舍,告诉其宿舍的小姐,在给客人做服务时如果房间的大灯亮了就意味着公安来检查了,要赶紧停止卖淫服务走出房间。2016年10月11日晚上10点半左右,其在某馆一楼宿舍等着,店里的人打电话叫其去二楼的7777房间,其就去了,当时一共有四五个小姐。客人留下了其,客人问其全身按摩多少钱,其说598元,全身按摩加特殊服务。客人问其特殊服务是什么,其笑了笑,意思就是做爱。其让客人趴在床上,还没来得及发生性关系,警察就来了。
2、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7月9日开始在潍坊奎文区某馆上班至今。负责给客人做按摩和提供性服务,其在店里的工号是5号。其是在晨鸿信息上看到招聘信息应聘的。店老板是孙某,店里的事情就是他说了算。其平时住在店里,孙经理提供住宿,吃饭,吃饭有时免费,有时收伙食费。店里做性服务的服务员大约有十几个。做服务的钱和店里五五分成,各拿一半。其在这个店里上班挣了大约3万元。2016年10月11日晚上22时50分左右,二楼吧台打了宿舍的电话,让上去三个人。其就和12号、17号一起去了三楼的307房间,房间内的男子让其和12号留下了。这名男子说做598的服务(C项目),然后其和12号就到二楼拿了需要的东西回到307房间,听到楼道里很吵,其一开门民警就进来了。598元的服务包括做后背的胸推、口沙等,然后就是两个人都和客人发生性关系。其店里除了598元的服务还有368元的服务(B项目)。
3、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实:其2016年10月6日来潍坊某会所工作至今。某的卖淫小姐大约有十几个。卖淫的各项服务分为258元的,做一次爱;398元的,做一次口活,胸推等,做一次爱;598元的,做一次口活,胸推、口杀等,可以做两次爱。当时规定258元的提120元,398元的提170元,598元的提280元,但是到现在其还没拿到钱。其在某大约做过8-9次服务。2016年10月11日23时左右,一个服务员喊其上楼到8201房间,其进去后就看到一个男顾客躺在床上,其跟他介绍了398元和598元两个项目,他就说做598元的,其就把衣服脱光了,先给他做的口活,然后又做了一次爱,其刚把安全套扔垃圾桶,警察就进来了。
4、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晚上10点半左右,其在某馆一楼宿舍,店里的人打电话叫其去三楼310房间,其就去了,当时一共有三个小姐,客人留下了其,客人说做258元的,就是要做按摩加做爱。其开始做准备工作的时候警察来了。其是2016年4月中旬,看到招聘信息后到某会馆应聘,经理孙某把其叫到一楼西侧的办公室,其问他招聘什么样的技师?他说做保健按摩的,想多挣点钱的话还有做特殊服务的(指卖淫),不会的话可以找技师教其。他还说店里的服务分为A项258元、B项368元、C项598元三种,A项提成120元、B项提成170元、C项提成280元,都包含做爱。第二天其就去上班了。孙某安排其他技师在给客人做服务的时候让其在一边学,其就慢慢熟悉流程了。其平时吃住都在店里,住宿免费提供,吃饭有时免费。第一次结算提成时,孙某扣下1000元当押金,说离开的时候会退。其在店里共结算了2万元左右。孙某说在给客人做服务的时候,如果房间里的大灯亮了就意味着有检查的来了,要赶紧停止卖淫服务走出房间。孙某还要求把房间门反锁,防止有检查的。店里有十几个卖淫的女技师。孙某要求请假必须经过他的允许,上下班时间是下午1点半到第二天凌晨2点,上班后会把技师号挂到点到牌子上,孙某会看出勤情况。店里的王某1在一楼收银、记账,董某、赵某是二楼的男服务员,负责在二楼接待客人、叫技师、往一楼前台收银报单、叫钟、打扫卫生。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某洗浴中心外面看到有招聘的信息,其就进去应聘的。某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其到二楼干服务指的就是给客人做按摩,口交,和客人发生性关系。某洗浴中心的服务项目其只知道有598元的,368元的,258元的这三个标准。某洗浴中心的女技师都有工号,其的工号69。店里对做的服务项目有要求和规定,第一就是必须满钟,第二就是技师不管做什么项目都不得收受客人的小费。2016年10月11日22时40分左右,经前台叫号,其被排钟到了二楼8202房间,客人要598元的服务,之后其按照步骤开始给客人做项目,其正在给客人口交的时候,公安民警就来检查了。598元的服务应该是口交之后跟客人做爱。其在某洗浴中心期间一共做过十几次服务,到现在还没发提成,提成都是五天一发,其还没做到五天。
6、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5年底,其从网上看见某会馆招聘按摩师,店里的孙经理接待的其,刚开始其是做的按摩、拔罐这些普通项目,后来在店里干了一段时间,其知道店里有“特殊服务”就是卖淫,其就跟孙经理说要做“特殊服务”,然后孙经理就同意了,他找了当时店里一个女技师教的其,“特殊服务”有A项258元、B项368元、C项598元三种,孙经理给发钱,有时候微信转账,有时候发现金。为客人提供“特殊服务”的流程是:客人洗完澡后到二楼,二楼的楼层服务员会将客人领到二楼或者三楼空着的房间内,然后给女技师房间打电话领着女技师去客人的房间,客人选好后,女技师会给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和价格,客人选好服务项目后,女技师会到二楼吧台下单,就是手写填上一个大项单,内容有序号、牌号、项目、流水号,对应一楼收银处结算单,下面有技师签字栏,技师在做完服务后会在那签字。二楼的服务员其知道的有两个男青年,他们知道女技师向客人卖淫。2016年10月11日22时左右,其在8207房间给一名男子做“口活”、“打飞机”项目服务时,警察来了。
7、证人乔某的证言,证实:其从2016年夏天开始做足疗之外的按摩、推油、打飞机项目,是孙某安排并同意的。其给客人做项目提40%,提成孙某10天一结算。服务的分成办法都是由孙某制定的。2016年10月11日晚上23时左右,当时其在207房间做256元的项目,刚给客人按摩到腿的时候,警察就来了。
8、证人卞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22时30分左右,其和朋友田某去某洗了澡,一个服务生就带着其和田某上了二楼,其到了7777房间,田某去了二楼另外一个房间。接着,一名男子带过来了四五个小姐,其随便挑了一个。其选了598元的全身按摩,其问全身按摩包括什么,那名小姐说包括全身按摩和特殊服务,其问特殊服务是什么,那名小姐就笑了笑,其意识到特殊服务是做爱了。其正在接受服务时,小姐突然让其穿衣服,接着公安民警就进来检查了。
9、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晚上,其和卞某去某做服务,其们去了二楼,一名服务员把其领到8207房间,来了一名小姐,她在给其做按摩的时候,向其介绍做打飞机、胸推之类的项目,其就同意了,之后那名小姐开始给其按背,还没来得及做其他项目警察就来了。
10、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23时左右,其在某会馆二楼207房间,一个女技师问做什么服务,其说要带打飞机的,价格大约是256元,女技师给按摩到腿的时候,警察就进来了。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22时30分左右,其到某洗澡,23点左右,当时其就想做个特殊服务(发生性关系),其问一楼的两个男服务员有没有特殊服务,随后他俩就领着其去了二楼,那个穿白色T恤的男服务员就跟其介绍店里有258元和368元的,这两个都带有特殊服务,其说要做258元的,他们就说258元的有按摩和打炮(就是发生性关系),并把其领到了三楼的310房间,进了房间之后,那个穿红色T恤的男服务员就领着三名女子来到了310房间,其看中了11号,该女子刚开始准备,这时其听见二楼有吵闹的声音,随后就听见有人在踹门,其就把门打开了。其还没有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
1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23时左右,其到潍坊市奎文区某洗浴中心洗澡,某洗浴工作人员给其介绍特殊服务,其换上浴服上了二楼,其选了598元的项目,其知道里面带着发生性关系,技师正在给其口交的时候,警察就进来了。
13、证人潘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23时左右,其来到某,取了一个手环是19号,其洗了洗澡,服务员把其领到二楼的8201房间,一个女的给其介绍服务,其选了598元的项目,包括口活、胸推、做两次爱。刚做完,公安民警就进来了。
14、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11日晚上22时30分左右,其到东风街与新华路路口东北角洗浴中心后先洗了个澡,一个男服务员把其领到了三楼的一个房间,男服务员说有特殊服务,其说需要,男服务员就领了三个女服务员进来,其选了两个女服务员给做一次的598元的套餐,两个女服务员刚准备要开始,公安民警就进来了。特殊服务就是性交易。
15、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一开始其跟着朋友去了一次某会馆,后来会馆内姓孙的经理留了其的电话,他经常给其发诸如春茶上市,新到什么茶,欢迎品尝之类的短信,意思是新来了小姐,叫去玩。其去某会馆都是要258元的服务。258元的服务包含洗浴、搓澡、和小姐发生性关系一次。
16、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之前认识孙某,后来其收到孙某发的一条信息,大致意思是说他这里来了新茶叶,叫过去品尝,其还以为他开始卖茶叶了呢,就给他回信息问他什么意思,孙某告诉其说他新开了一个洗浴叫某会馆,叫其到那边消费。五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去过,在一楼见到孙某,他叫其先去洗澡,洗完上楼服务员会给其介绍服务内容。其自己去的二楼,一个11号小姐给其做了258元的服务。7月份其又联系过孙某,问过孙某11号上不上班,又找11号小姐做了一次258元的性服务。之后其还收到过孙某发的短信说是有极品铁观音,意思就是说新来好的小姐了,其就又去做了一次258元的性服务。
1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一个孙经理,给其电话说他新开了一个叫某洗浴,叫其去消费,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去的某会馆,在二楼一个小姐给其做了258元的服务,就是做爱一次。给其提供性服务的小姐是77号。
(二)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证实:经证人高某、贾某乙、乔某、王某2、吕某、王某3、王某丁、宋某分别辨认,均辨认出孙某就是某会馆的经理。
(三)书证:
1、“大项单”复印件七份,证实:2016年10月11日,某会所内部女技师所做A项、B项、C项卖淫服务共计62次。
2、微信转账照片,证实:孙某向女技师王某丁、王某2、乔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提成款。
3、短信记录,证实:宋某、贾某乙、高某与被告人孙某之间的短信联系情况,孙某以“新茶上市”等名义向该三人介绍卖淫女,该三人也向孙某询问女技师是否在店内。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本案嫖客潘某、杨某、彭某、张某、王某戊、卞某、田某;卖淫女乔某、王某2、贾某甲、王某3、李某、吕某、王某丁均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
5、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11日23时许公安机关对“某会馆”现场检查时发现,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孙某、王某1、赵某、董某。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王某1、赵某、董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系成年人。
7、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王某1、赵某、董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8、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08)奎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孙某2008年12月8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0年1月16日。
(四)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证实:经公安机关对从孙某处扣押金色iPhone6手机一部、灰金色三星G9200手机一部进行检查取证,从中提取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QQ数据、微信聊天数据等。附:数据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孙某利用该两部手机联系组织卖淫。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孙某供述:2015年6月份始其经营某会馆。某会馆里有价位为258元、368元、598元的按摩项目,分别按摩45分钟、60分钟、80分钟,就是正规按摩。其让女技师给客人做正规按摩,女技师和客人在房间里进行卖淫嫖娼行为其不知道。女技师没有基本工资,根据女技师做的按摩项目提成,258元的提120元、368元的提170元、598元的提280元,技师服务项目中不包括发生性关系。其负责给女技师发提成,女技师做的按摩项目其会记下来,女技师自己也记账,发提成时核对无误统一给她们发。其在“58同城”发招聘信息,女技师根据招聘信息打电话联系其,女技师在店里干一个星期到10天左右,如果觉得可以还想继续干,其会收她们1000元押金,不干了再退给她们。店里对女技师不进行按摩培训,女技师在店里工作要按时上下班,有事跟其请假。店里有宿舍,女技师住在店里的,有客人就随时安排,不在店里住的,下午1点上班,第二天凌晨2点下班,吃饭店里统一做。店里的按摩技师数量不固定,近期有16个女技师,其10月10日刚给她们发了10月6日至10月10日的工资提成。女技师在店里都用编号和“化名”。记账单上的A代表258元项目、B代表368元项目、C代表598元项目,后面的数字代表作了几次。其店里除按摩技师外的工作人员有王某1在前台结账;董某、党某、赵某负责为客人安排二楼、三楼房间,为客人安排技师,打扫卫生等。这些服务员都是固定工资,每月2500元左右。某内部有应对公安检查的措施,遇到有公安检查,一楼吧台的女收银会按遥控器,二楼三楼房间里的白色照明灯就亮了,房间的灯平时是粉红色的。这是其安排的。
2、被告人王某1供述:其从2016年4月下旬在某洗浴中心前台做收银员。店里9成是色情服务。店里有十几个卖淫的女技师,平时住在1楼西侧的宿舍里,住宿是店里免费提供的。有客人嫖娼时,她们就到二楼或者三楼的房间里卖淫,店里的卖淫项目有A、B、C三种,价位分别是258元、368元、598元,平时由孙某管理卖淫小姐,孙某给她们发提成。2016年9月份,其店里新安装了报警装置,控制开关在一楼前台收银处,孙某交代其三个前台收银员有公安机关去店里检查就让其按报警装置按钮。2016年10月11日晚公安机关去店里检查时,是其按了报警装置。通知在楼上房间里卖淫的女服务员。董某和赵某是某会馆二楼的服务员,他俩在二楼负责接待客人、给客人叫卖淫小姐和选卖淫小姐、服务项目到时间后提醒卖淫小姐、打扫卫生等,还有就是在早上8点夜班下班前统计二楼卖淫的大项单,按照编号排好后,将所有大项单统一放在一楼前台,后由收银人员连同结算单一块交给孙某。
3、被告人董某供述:其于2016年3月始到潍坊市奎文区某会馆干服务员,共三层,二楼走廊两侧是技师卖淫的房间,共十间,三楼是卖淫的房间和技师宿舍,卖淫项目有三种,A项目价格是258元,可以做爱一次;B项目价格是368元,可以做爱一次,服务种类比A项目多一些;C项目价格是598元,可以做爱两次。店内卖淫的女技师一般会保持十几个。卖淫的一般流程是:客人在一楼洗浴后会换上浴服去二楼,服务员就会接待客人,将客人领到空着的房间,二楼吧台服务员会给女技师房间打电话让女技师去客人的房间。女技师给客人介绍卖淫项目和价格,客人选好技师和服务项目后,技师会到二楼吧台下单,就是手写填上一个大项单,下面有技师签字栏,技师在做完服务后会在那签字,还有时间栏,记录技师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由服务员填写,服务员将单上的内容报到一楼收银处,技师进客人房间后会将房门反锁,做完服务后技师到二楼吧台大项单上签字。客人就会下一楼穿衣服到收银台结算,服务员再去房间打扫卫生。某会馆的负责人是孙某,店里卖淫女技师也由孙某管理,店里一楼吧台处有收银员王某1等三人,负责结账等。二楼有三个服务员,为其和赵某、党某,负责接待客人、叫技师、送水、报钟、打扫卫生等。卖淫女技师有十几名,每天上班的人不固定,她们平时在一楼宿舍待着,有嫖娼的客人时就去二楼卖淫。其基本工资是每月2200元和100元的全勤奖,然后还有酒水、饮料等提成。卖淫女技师是拿提成的。孙某每周一都会给其们服务员开会,强调一些工作纪律等事情,有时候去一楼技师房给卖淫女技师讲一些事情。
4、被告人赵某供述:其于2016年5月下旬到某会馆上班,在二楼吧台干服务员,具体职责一是负责打扫二楼三楼卫生,二是负责登记小姐卖淫项目基本情况,三是提醒小姐上钟到点,四是跟一楼吧台收银员下单等。某二三楼卖淫用的是18个房间。店内经理是孙某,服务员和卖淫小姐都是他管理,一楼收银是王某1,她负责跟二楼吧台对单,给客人结账,二楼三楼就是卖淫的地方,二楼吧台是其、董某、党某轮着值班,其他的都是小姐,一般有十几个,不是很固定。店里卖淫的项目有A、B、C三个项目,具体包括什么内容其不是很清楚,但是都有性服务,其中C项是做两次性服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1、董某、赵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均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
针对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辩称“会所及被告人孙某均不存在组织、管理、控制技师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卖淫女、嫖客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王某1、董某、赵某的供述,足以认定被告人孙某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的事实,故被告人孙某及辩护人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王某1、董某、赵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某1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董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韩爱民 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
书记员:刘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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