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青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辉,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羌族。
本院在执行蒋青松与陈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有号牌为川U****5思域牌汽车一辆、号牌为川U****3奥迪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号牌为川U****5思域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号牌为川U****3奥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继燕
审判员 邓吉安
审判员 任 彬
书记员:张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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