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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男,彝族,现年21岁(1996年7月14日生),小学文化,村民,住四川省金阳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车站地区派出所抓获。2017年8月30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9月25日被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公安局看守所。

彝语翻译米格福,金阳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阿牛阿比、殷帮明出庭公诉,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龙某某找到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告知说位于金阳县老寨子乡嘎克组山坡上放养了一些没人看管的牛,容易偷,并邀约一起去盗窃这些牛。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同意后便打电话给吉某某某叫其一同前往去偷牛,吉某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古某某某某便叫吉某某某在金阳县城找一辆装牛的货车,吉某某某随后在金阳街道找到一辆红色车牌为宁B09**的货车。2016年12月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和龙某某将老寨子乡嘎克组山坡上的牛往金阳县高峰乡方向赶,途中便打电话给吉某某某,叫吉某某某将车开至高峰乡政府后面的公路上等到。到晚上11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和龙某某将牛赶到高峰乡政府背后。后三个一起将盗来的牛赶上货车,连夜把牛拉到昭觉县比尔乡赶集的地方去卖。在2016年12月10日早上,天刚亮他们到达比尔乡后,将牛赶下车并在集市上卖,上午先后有3头牛卖给了两个不认识的人,其中有两头以8,300.00元的价格卖掉,一头半大小的母牛以3,000.00元的价格卖掉,剩下的7头牛在当天中午以20,000.00元的价格卖给比尔乡一个姓阿的的人,当即支付了4,000.00元,剩余的16,000.00元说好把这7头牛转卖后再付清。卖完后,三人便乘坐该货车回到金阳县城。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古某某某某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车站地区派出所民警在汽车站二楼候车室6号检票口附近座位上抓获。后由金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至金阳县公安局,经讯问,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对其盗窃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凉认定[2017]11号”价格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盗窃的10头牛经济价值人民币61,225.0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经庭审确认的如下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笔录,被盗牛照片,被害人陈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审讯视频关盘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和龙某某、吉子干且共同作案,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和龙某某是主犯,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当庭认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之间量刑。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对其被指控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龙某某找到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告知说位于金阳县老寨子乡嘎克组山坡上放养了一些没人看管的牛,容易偷,并邀约一起去盗窃这些牛。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同意后便打电话给吉某某某叫其一同前往去偷牛,吉某某某同意后,被告人古某某某某便叫吉某某某在金阳县城找一辆装牛的货车,吉某某某随后在金阳街道找到一辆红色车牌为宁B09**的货车。2016年12月9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和龙某某将老寨子乡嘎克组山坡上的牛往金阳县高峰乡方向赶,途中便打电话给吉某某某,叫吉某某某将车开至高峰乡政府后面的公路上等到。到晚上11时许,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和龙某某将牛赶到高峰乡政府背后。后三个一起将盗来的牛赶上货车,连夜把牛拉到昭觉县比尔乡赶集的地方去卖。在2016年12月10日早上,天刚亮他们到达比尔乡后,将牛赶下车并在集市上卖,上午先后有3头牛卖给了两个不认识的人,其中有两头以8,300.00元的价格卖掉,一头半大小的母牛以3,000.00元的价格卖掉,剩下的7头牛在当天中午以20,000.00元的价格卖给比尔乡一个姓阿的的人,当即支付了4,000.00元,剩余的16,000.00元说好把这7头牛转卖后再付清。卖完后,三人便乘坐该货车回到金阳县城。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古某某某某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车站地区派出所民警在汽车站二楼候车室6号检票口附近座位上抓获。后由金阳县公安局民警带回至金阳县公安局,经讯问,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对其盗窃牛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凉山州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盗窃的10头牛进行价格认定,认定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盗窃的10头牛经济价值为人民币61,225.00元。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22日18时30分,老寨子乡嘎克村村民陈某某到金阳县公安局洛觉派出所报案称:他们七家人十头牛于2016年12月9日在老寨子乡嘎克村的山坡上被偷了,现在有其中的一头在美姑县九口乡境内找到,要求派出所出警。2、抓获经过证实:我是吕鑫涛,警号028893,时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车站地区派出所的民警。2017年8月15日14时45分许,我接指挥指令称有个在逃人员(姓名:古某某某某,在逃编号T5134300149992017040003)经过汽车站二楼安检口被抓拍比对报警,我立即致汽车站二楼候车室查找,并在二楼候车室6号检票口附近座位上将其找到,经询问确认,其即为在逃人员古某某某某,后将其带回所内处置。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2日10时左右,金阳县老寨子乡嘎克村村民陈某某等7户村民家十头牛在老寨子乡嘎克村瓦托组的日则洛山坡上被盗,请刑事警察大队立即勘验现场。接到电话报案后,刑事警察大队民警赶往现场调查。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金阳县老寨子乡嘎克村嘎克瓦托组与金阳县通往洛觉乡的通乡公路朝南一公里处日则洛山坡上,现场朝东是老寨子乡嘎克村依泽洛组,现场朝西南是老寨子乡嘎克村嘎克瓦托组,现场朝西两公里处为老寨子乡政府,现场朝北面是金阳县通往洛觉乡的通乡公路,中心现场位于金阳县老寨子乡嘎克瓦托组的日则洛山坡上,日则洛山坡紧邻金阳县通往洛觉乡的通乡公路上。通乡公路上距中心现场一公里,现场朝东一公里处为老寨子乡嘎克村依泽洛组,朝西南一公里处为老寨子乡噶克村嘎克组。经过认真勘验现场,未提取到其他痕迹物证。5、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被盗牛照片、货车照片经过被告人吉某某某辨认属实。6、证人陈某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9日那天,我们七家人共计十头牛在老寨子乡嘎克村一个叫日则洛的山坡上被偷了,现在我们被偷的一头牛在美姑县被找到,所以今天(12月22日)我来报案。我家被偷的三头牛,一头是青色且头上有花白纹的大公牛,一头是黄色带浅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青色半大的母牛。陈某某甲家的两头青色大母牛,其中一头怀有小牛仔了。陈某某乙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也怀小牛了。白某某甲家一头浅黑色的母牛,也怀有小牛了。白某某家一头青色母牛,也是怀有小牛了,这头母牛现在美姑县九口乡被我们找到了。白某某乙家事一头黑色大公牛。陈某某丙家的是一头浅黑色大公牛。我家大公牛值6,000.00元左右。7、证人白某某甲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9日下午17时左右,我家一头浅黑色的母牛在老寨子乡嘎克村一个叫日则洛的山坡上被偷了,还有另外六家人的共十头牛被盗。我家的一头是浅黑色的母牛,怀有小牛仔了。陈某某甲家的两头青色大母牛,其中一头是怀有小牛仔的。陈某某家的三头,其中一头是青色且头上有花白纹的大公牛,一头是黄色带浅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青色半大的母牛。陈某某乙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是怀有小牛仔的。白某某家的一头青色母牛,这头牛也还是怀有小牛仔了,这头母牛现在在美姑县九口乡被我们找牛的牛失主找到了。白某某乙家的是一头黑色大公牛。我家的这头牛价值4,300.00元左右。8、证人白某某乙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9日下午17时左右,陈某某甲去找牛时就发现牛不在了,我就和其他牛失主一直在找都找不到这些牛,所以才发现牛被偷了的。我家的一头黑色大公牛;陈某某甲家的两头青色且头上有花白纹的大公牛,一头是黄色带浅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青色半大的母牛;陈某某乙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是怀有小牛的;白某某甲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也是怀有小牛了的;白某某家的一头青色母牛,这头野还是怀有小牛仔了的,这头母牛现在在美姑县九口乡被我们找牛的牛失主找到了,并无条件的退还给白某某了;陈某某丙家的一头浅黑色的大公牛。我家的这头黑色大公牛值6,000.00元左右。9、证人陈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9日下午17时左右,我们村的村民陈某某甲去找牛时就发现牛不在了。我家的一头浅黑色的大母牛;陈某某甲家的两头青色大母牛,其中一头是怀有小牛仔的。陈某某家的三头,其中一头是青色且头上有花白纹的大公牛,一头黄色带浅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怀有小牛仔了;白某某家的一头青色母牛,这头也还是怀有小牛仔了,这头母牛现在在美姑县九口乡被我们找牛的牛失主找到了,并无条件的退还给白某某家了;陈某某丙家的一头浅黑色大公牛。我们牛失主除了白某某甲一直在外打工之外,其余的都在家出去找牛了的。我家的这头浅黑色大母牛值6,000.00元左右。10、证人陈某某甲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9日下午17时许,我去日则洛的山坡上找牛时就发现牛不在了,我就和其他牛失主一直在找牛。我家被偷的是两头青色大母牛,其中有一头是怀有小牛仔的。陈某某家的三头,其中一头是青色且头上有花白纹的大公牛,一头是黄色带浅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青色半大的母牛。陈某某乙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是怀有小牛仔了的。白某某甲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也是怀有小牛的。白某某家的一头青色母牛,这头也是怀有牛仔的,这头牛现在在美姑县九口乡被我们找牛的牛失主找不到了。白某某乙家的是一头黑色大公牛。陈某某丙家的一头浅黑色大公牛。我家的一头母牛值6,500.00元左右,小的一头值3,500.00元左右,两头共计差不多10,000.00元。11、证人陈某某丙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9日白天,我家放在老寨子乡嘎克村一个叫日则洛的山坡上的牛被偷了。陈某某甲去找牛时就发现牛不在了。我家被偷的牛是一头浅黑色大公牛,价值6,000.00元左右。陈某某甲家的两头是青色大母牛,其中一头怀有小牛仔了。陈某某家三头,一头是青色釉花白纹的大公牛,一头是黄色带浅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青色半大的母牛。陈某某乙家的一头黄色带浅黑色母牛,时怀有小牛的。白某某甲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也怀有小牛了。白某某家的一头青色母牛,这头是怀有小牛仔了,这头母牛现在在美姑县九口乡被我们找牛的牛失主找到了。白某某乙家的是一头黑色大公牛。12、证人白某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9日白天,我家放在老寨子乡嘎克村一个叫日则洛的山坡上的牛被偷了。12月9日下午17时许,陈某某甲去找牛时就发现牛不在了。我家被偷的牛是一头青色母牛,怀有小牛仔了,这头母牛2016年12月22日在美姑县九口乡赶集的地方被我们找到了,派出所也无条件的退还给我家了。白某某乙家的一头黑色大公牛;陈某某甲家的两头青色大母牛,其中有一头是怀有小牛仔的。陈某某家的三头,其中一头是青色且头上有花白纹的大公牛,一头是黄色带浅黑色的大母牛,一头是青色半大的母牛;陈某某乙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是怀有小牛了的;白某某甲家的一头浅黑色的母牛,这一头也是怀有小牛了的;陈某某丙家的一头浅黑色大公牛。我家丢失的牛价值7,000.00元左右。13、证人阿某某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10日中午在昭觉县比尔乡赶场时买了七头黄牛,(黄色的四头母牛、黄色的公牛且在牛头上有一个白色的斑点、两头小牛),花了20,000.00元买的。是通过阿某某某甲介绍并担保,我付了4,000.00元,赊账16,000.00元,于2017年1月10日付清。2016年12月14日拿到比尔乡舍曲市场去卖,当时以13,000.00元的价格卖给尔某某某三头牛(两头母黄牛,黄色的公牛且在牛头上有一个白色的斑点)。我当时卖牛时有跟我一起去的阿的木且,尔某某某和姓马海的人。当天我又把两对母牛和小牛分别卖给两个不知名的人。每对以5,000.00元卖出去,共得10,000.00元。我总共七头牛卖了23,000.00元,从中获利3,000.00元。我不知道牛是偷来的。14、证人阿某某某乙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10日我在家里,下午15时左右阿某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我在比尔乡买了一些牛,现在身上没有那么多钱,你必须到比尔乡来一下。”我到后,卖牛的有一个认识我(叫古某某某某甲,电话是183XXXX****),双方我都认识,他们前面就谈好了,我们到以后先给了4,000.00元,还剩16,000.00元在2017年1月10日之前必须给完,当时也没有说过是担保。我到舅舅家去耍的时候认识的古某某某某甲,然后就互相留了电话,还有一个舅舅(名字不知道),电话183XXXX****。同年12月10日之前几天古某某某某甲(电话:183****X08)打电话给我说:“到金阳县帮我拉一下牛可以不?”我说:“有好多条牛?”他说:“有五六条。”我就说是不是偷来的,他说是偷来的,我给他说那我不来拉了。我到比尔后知道牛是被偷来的,后我就留意了下他们装牛的车牌号的后四位是0901,颜色是红色的双排座的。牌是绿色的可能是农用车吧。15、证人吉某某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19日在昭觉县竹核乡赶集的地方买了一头红黄色的母牛。我是用6,200.00元的价格从昭觉县庆恒乡乌坡村的阿某某某丁处买来的。我不知道牛是偷来的。2016年12月23日下午3点钟左右,金阳县公安局民警带着牛失主来找我,牛失主好像姓白,我无条件的就把牛还给失主了。16、证人阿某某某丁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16日中午在昭觉县博洛乡赶集时在一个姓贾巴的手里买了一条黄色母牛,花了5,500.00元。12月18日我拉到乌坡时场去卖,但没有卖出去,第二天19日到竹核乡市场去卖,当时以6,200.00元价格卖给美姑县九口乡的一个叫吉某某某甲的,我赚了700.00元。我不知道牛是偷来的。17、证人李某某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9日,老寨子乡陈某某家牛被盗的事我不知道。但你们民警说我女婿阿某某某乙说我们知道牛被偷的事,那我想应该是我的家族兄弟阿某某某丁应该知道这个事。阿某某某丁是依达乡保尔村的,好像是住在保尔村新建的新村建设点,他的电话是1832882****。18、证人马某某某的证词证实:2016年12月14日中午在昭觉县比尔区舍曲乡赶集时买了三条黄牛,其中黄色的两条母牛,黄色的公牛且在牛头上有一个白色的斑点,花了13,000.00元买来的,是通过阿某某某买的,当时朋友尔某某某也在。2016年12月16日拿到四开区博洛乡市场去卖,大一点的黄牛卖了5,500.00元,一头黄色的母牛卖了4,350.00元,牛头上有一个白色斑点的牛卖了4,900.00元,共计卖了14,750.00元,获利1,750.00元。我一头以5,5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阿某某某丁,另两头卖给两个不知名的人。我买牛时问过牛是不是偷来的,卖牛的说不是。19、证人吉某某某丁的证词证实:我在西昌通过亲戚黄黑哈联系到金阳百事通的白师傅,今天中午12点过,白师傅打电话让我在西昌客运车站等他。我上白师傅的车后看见车上一共有六个人,五个成年人和一个四五岁的娃儿,吉某某某也在车上。后来白师傅因为他朋友买了一辆新车,就去帮他朋友开车去了。自己的车就让吉某某某开回金阳。白师傅走后,又上来一个女的,也是回金阳,我们都出了车费的,一个人150.00元。吉某某某告诉我他是跑黑车的。3月25日我打电话给吉某某某,问他补办身份证的事,他说不需要村乡盖章证明,直接去洛觉派出所开证明补办就行了。还说明后天他也要来西昌去二手车市场看看,因为他的车养不起了,看下能卖多少钱。3月26日晚8点过吉某某某打电话约我到欢乐迪歌城耍。今天我们坐的车开到进县城环城路口的时候,有交警在盘查,吉某某某就开着车冲过去了,我就问吉某某某为什么要冲卡,他说没有刹车了,刹不住车,他就把车开走了。车上的人也说为什么冲卡,是不是没有证件,吉某某某说没有。20、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审讯视频:我是2017年8月15日中午14时左右在江苏省无锡市火车站的汽车站候车室被江苏省无锡市的公安民警抓获的。2017年8月30日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的民警到江苏省无锡市把我带回四川省金阳县公安局的。我是因为偷牛,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所以被抓获的。2016年12月9日,我和龙某某、吉某某某商量好去老寨子乡嘎克村盗窃牛,因为吉某某某一直都在金阳县城,所以龙某某就让吉某某某在县城找一辆货车来装牛,当天下午吉某某某就在金阳县城找到一辆红色的货车,然后约好在2016年12月9日晚上8点左右在老寨子乡嘎克村公路下方的山坡上将10头无人看管的牛盗走,然后龙某某打电话给车子师傅说我们已经偷到牛了,问他和吉某某某到哪里了,并让他和吉某某某在之前约定的地方等我们。之后我和龙某某将牛赶到乡政府后面的公路上,大概当晚11时左右,我们到时,吉某某某和货车师傅已经在公路边上等我们了。我和龙某某、吉某某某就将10头牛装上车拉到昭觉比尔乡,在10日早上天刚亮到比尔乡,将牛赶到集市去卖,有三头牛卖给两个不认识的人,其中两头以8,300.00元卖掉,一头半大母牛以3,000.00元卖掉。剩下七头在中午以20,000.00元价格卖给一个比尔乡姓阿的的人,这20,000.00元,给了我们4,000.00元现金,另外16,000.00元说好转卖掉后付清。是龙某某认识的人,赊账给他。当天我们就回金阳了。卖牛当天我们总共得15,300.00元现金,3,000.00元给运费,我分得3,000.00元,吉某某某分得3,000.00元,剩下的钱龙某某分了两份,他说一份3,000.00元是他自己的,还有一份3,000.00元是分给提供被盗牛信息的人。赊的16,000.00元是否付清我不清楚。车子师傅叫苦某某,是高峰乡火花村的人。当天晚上偷牛的时候龙某某给车子师傅打电话说过牛是偷来的,在乡政府背后公路上汇合后我也和车子师傅说过这些牛是偷来的。买7头牛的姓阿的的这个人知道我们的牛是偷的,他买牛时问我们要身份证,我们没有带,龙某某就当着大家面说这些牛时偷来的。后来因为公安机关在抓我,牛主人也在找我,2017年8月1日左右我从雷波坐大巴到成都,又从成都坐大巴到江苏省。在雷波去成都的时候,因为我没有钱就去雷波县瓦岗镇街道旁我们一个叫瓦某某某的叔叔家去借钱,告诉他我是盗窃了别人家的牛,去外省打工躲避一下。瓦某某某当着我的面给我爸爸打通了电话后,才借了2,000.00元给我作路费。21、证人苦某某的证词证实:我开农用车,车牌号是B09**,车窗前贴有我的联系电话。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接到吉某某某的电话,说他那里有十几头牛要拉到昭觉县比尔乡去卖,问我拉不拉,我说拉,要3,000.00元运费,他就答应了。当天晚上我就和吉某某某一起将车开到高峰乡背后的地方,在那里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就看见两个人将十几头牛从红峰乡方向赶过来,我就和他们三个人将牛撞到车上,我数了一下有十头牛。我们连夜开车到昭觉县比尔乡,早上到的,因为他们没有回金阳的车,吉某某某叫我等他们买完牛一起回金阳,到了下午4点左右他们把牛卖完将3,000.00元运费给我,我们四个人一起回金阳。2017年3月份的时候,吉某某某跟我说上次帮他们拉的那些牛是偷来的,要我注意点,我才知道牛是偷的。22、无锡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车站地区派出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8月15日14时45分,在汽车站二楼候车室将在逃人员古某某某某抓获。23、凉山州价格认定中心凉认定〔2017〕11号价格认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本案被盗的陈某某等7户村民的10头牛,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1,225.00元。24、白某某的领条证实:2016年12月23日在金阳县公安局洛觉派出所领到2016年12月9日被盗的青色母牛一条。25、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5日18时10分至30分,被告人吉某某某在金阳县公安局洛觉派出所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12张不同免冠照片中指认出参与盗窃的人。经被告人吉某某某辨认编号为7号的人员就是2016年12月9日晚上在金阳县老寨子乡嘎克村参与盗窃牲畜的古某某某某(龙古史);2017年4月26日14时20分至35分,证人阿某某某乙在金阳县公安局洛觉派出所,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12张不同免冠照片中指认出在昭觉县比尔乡赶集时将盗窃的七头牛卖给阿某某某乙的人。经阿某某某乙的仔细辨认编号为6号(吉某某某)的人员,就是2016年12月10日上午在昭觉县比尔乡赶集时卖七头牛的人吉某某某;2017年4月16日14时38分至55分,证人阿某某某乙在金阳县公安局洛觉派出所,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12张不同免冠照片中指认出在昭觉县比尔乡赶集时将盗窃的七头牛卖给阿某某某乙的古某某某某;2017年4月26日14时0分至15分,证人阿某某某乙在金阳县公安局洛觉派出所从侦查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12张不同免冠照片中指认出在昭觉县比尔乡赶集时卖盗窃的七头牛的人(龙某某)。26、赔偿协议、被害人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吉某某某与古某某某某(龙古史)、龙某某与七位被盗牛的被害人达成共计200,0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协议,被告人取得七位被害人的谅解。27、被告人古某某某某户籍证实被告人系成年人。2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本案前无违法犯罪记录。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出示的证据及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如下评判:一、被告人古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窃的方式,盗窃他人十头牛,价值达61,225.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古某某某某与龙某某提出盗牛,被告人古某某某某事先找吉某某某找车拉被盗牛并销赃,被告人古某某某某起主要作用,属本案主犯。三、本案中是否有销赃犯罪,缺乏证据,但在本案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四、本案只追回了一头牛退还失主,其余未追回,被盗牛价格认定包括未被找回的牛,在量刑时要有利于被告人。五、被告人古某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六、本案的被告人及其家属已赔偿失主200,000.00元人民币,达成了谅解协议。金阳县司法局同意将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纳入了社区评估。判处缓刑不至再危害社会。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古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产,价值达61,22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古某某某某主动交待盗窃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古某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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