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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林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树林,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提送押钞员兼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捕前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系国有企业,被告人张树林是该单位工作人员。2001年7月至2002年8月27日,张树林在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从事提送押钞员兼驾驶员工作。2002年8月27日,张树林利用提送押款的职务便利,从单位提取200000元现金后携款潜逃。2018年1月22日,张树林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树林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提送押款的职务便利,从单位金库提取200000元现金后侵吞,携款潜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被告人张树林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树林贪污赃款未退赔,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树林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张树林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系国有企业,被告人张树林是该单位工作人员。2001年7月至2002年8月27日,张树林在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从事提送押钞员兼驾驶员工作,具体负责从攀枝花市邮政局提取现金到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再从分局提取现金到其下设的储蓄所。2002年8月张树林所在单位短款,怀疑系张树林所为,单位领导找张树林谈话,要求其交出钥匙,暂停其工作。2002年8月27日,张树林利用提送押钞的职务便利,从单位提取200000元现金后携款潜逃,后张树林将200000元现金挥霍一空。2018年1月21日,张树林主动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同乐派出所通过电话向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接电话后,于2018年1月22日安排工作人员将张树林接回。张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02年8月27日贪污公款200000元的犯罪事实。张树林于2018年1月24日被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2月6日被执行逮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材料、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证实:2002年8月28日,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报案称,张树林于2002年8月27日提了储蓄款200000元,不知去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02年8月28日对张树林涉嫌贪污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1月23日,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全国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精神,决定对张树林涉嫌贪污一案立案调查。2.到案经过,证实:2018年1月21日,张树林主动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公安局同乐派出所通过电话向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投案,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接电话后,于2018年1月22日安排工作人员将其接回。张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2002年8月27日贪污公款200000元的犯罪事实。3.逮捕决定书、留置令、留置措施通知书,证实:2002年9月10日,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树林执行逮捕。2018年1月23日,攀枝花市西区监察委员会对张树林进行留置,并通知其家属,同年2月6日对张树林执行逮捕。4.营业执照、工资改革审批表、招收邮政人员登记表、重点岗位(部位)人员审查登记表、个人概况、情况说明,证实:2001年攀枝花市邮政局大水井分局经济性质为国有经济,属中央企业。张树林为该单位正式员工,从事提送押钞兼驾驶工作。5.金库现金出入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储汇业务稽查记录、携款潜逃案件的情况说明,证实:2002年8月27日,张树林从金库提出200000元,未送达任何网点。6.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张树林的个人基本信息。7.证人证言:(1)证人庞某的证言,证实:庞某系张树林原单位的同事,其听说张树林在2002年的时候携带公款跑了,至今都没有见过张树林。2018年1月23日,庞某对张树林进行了辨认。(2)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系张树林原单位的同事,其听说张树林在2002年的时候携带公款跑了,至今都没有见过张树林。2018年1月23日,罗某对张树林进行了辨认。(3)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系张树林的女儿。2002年9月,张某1在成都读大学,其母亲打电话说了其父亲张树林携款逃跑的事情。过了大概一个星期,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的人到学校找张某1,也给张某1说了其父亲携款逃跑的事情。(4)证人晁某的证言,证实:晁某系张树林的朋友。2002年8月27日下午5点的时候,晁某在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街心花园下围棋,张树林来到晁某旁边看下棋。下完围棋后,两人一起到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电厂门口旁的一家小饭馆吃饭。吃完饭后,张树林就驾驶运钞车朝攀枝花市西区清香坪方向走了。(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系张树林原单位的领导,2002年8月23日,业务管理员魏某1向张某2报告格里坪储蓄所账目不平,便立即组织查账,并找张树林谈话,同时要求张树林在2002年8月28日前交出运钞车钥匙和相关手续,暂时休年休假。2002年8月28日早上8点20分左右,邮政局大水井分局发现张树林未上班,便立即查2002年8月27日的账,发现张树林负责保管的交接登记簿有200000元未交接登记,同时又到陶家渡和格里坪储蓄所核查,发现2002年8月27日有200000元未报送,也未入库,打张树林的手机已关机。(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杨某原系张树林的妻子。2002年8月27日下午2点过,杨某发现张树林身体有点异常,还发现其从家里组合柜中翻了一个小的帆布马桶包出来。当日下午3点过,张树林就上班去了,只拿了手机、传呼机以及一个茶杯。之后,杨某就一直没有见到过张树林。当日晚上8、9点钟时,杨某给张树林打了一次电话,问是否回家吃饭,张树林说在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吃饭,不回来吃饭。随后,杨某又给张树林打了几次电话,但其手机一直关机打不通,并且还打了传呼机,但张树林也没有及时回复。直到当日晚上12点左右,张树林打了一次电话回家说马上就回来,但一直没有回来。2002年8月28日凌晨3点过,杨某又给张树林打了电话、传呼机,但都没有联系上。2002年8月28日,杨某到张树林单位寻找也没有找到。(7)证人魏某1的证言,证实:魏某1系张树林原单位的同事。2002年8月27日晚上,魏某1核账时发现攀煤集团养老金账库存为零,张树林在8月27日这天提的最后一笔养老金款是200000元。第二天早上,魏某1发现张树林还没有来上班,给其打电话,手机一直关机。之后,去查出库登记,发现张树林2002年8月27日提了两次款,一次300000元,一次200000元,但是送到陶家渡储蓄所的记录只有一次300000元。(8)证人魏某2的证言,证实:魏某2系张树林原单位的同事。2002年8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张树林通过魏某2从邮政储蓄金库提走了300000元现金,当日下午3点过点,张树林个人又通过魏某2从邮政储蓄金库提走200000元现金。(9)证人邹某的证言,证实:邹某系张树林的朋友。邹某最后一次见到张树林是在2002年4月份,不知道其在哪里,也没有联系过。上列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张树林贪污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树林犯贪污罪,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雪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树林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树林贪污数额200000元,属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被告人张树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树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树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8年1月24日至2019年9月23日止)二、依法责令被告人张树林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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