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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因寻衅滋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30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19日,因贪污罪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现在达州监狱服刑。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华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下午,四川红苹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1组织公司员工在通江县销售家用电器,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杨某1与当地居民刘某1发生口角,被告人杨某1便电话告知公司销售部负责人陈某1称“对方有二十几个社会上的人找我们麻烦,准备打架”。此后经诺水河派出所民警现场调解、劝说,矛盾化解。被告人杨某1亦指挥公司员工准备搬东西撤离销售现场。被告人陈某1在接到被告人杨某1的电话后未经核实,便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联络了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1春、曾某、潘某、陈某2、陈某3等人去至通江县销售点。被告人张某1春到达现场后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口角并首先推搡,被害人韩某朝停车场一边跑,被告人张某1春看见陈某某已经到达现场,便指着穿白色衣服的韩某说“就是他。”被告人张某1春、陈某某、曾某、潘某、陈某2、陈某3和在现场搞展销活动的被告人黄某、尹某先后欧打韩某、刘某1,刘某1胞弟刘某2看见其兄被殴打,便参与打架,被害人杜某1见自己丈夫刘某2被殴打,遂前往劝架,被对方推到在地。在互殴中,被告人张某1春被打伤头部后,从自己车辆后备箱内取出一把东洋刀冲向对方,被旁人劝解。后民警到现场后纠纷平息。纠纷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刘某1、杜某1、韩某等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杜某1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1、韩某二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时查明,2017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1、陈某某等被告人对被害人刘某1赔偿了损失3万元、赔偿韩某损失3万元、赔偿刘某2损失3万元、赔偿杜某1损失4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还查明: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被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现在达州监狱服刑,刑期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无异议的下列证据予以佐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被告人陈某1前科档案资料和被告人曾某、陈某3行政拘留记录详细信息,证实各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证实被告人陈某1曾因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曾某、陈某3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况。
3、被告人陈某1的供述与辩解,陈某1于1998年5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在四川红苹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任销售部经理。陈某1是诺水河镇、青浴乡“鸿发电器专卖店”的供货商。通江“鸿发电器专卖店”的法定代表人叫许将军,负责青浴乡销售的人叫杨某1。2017年3月29日下午4点半左右,杨某1打电话说其在搞销售时被别人打了,叫陈某1找人帮忙。陈某1就打电话给其堂兄陈某4、陈某某去看看,接着通过微信群“鸿发电器商贸”语音所有人“大家有空的都来,杨某1被打了,有社会上的娃儿找麻烦,快来青浴”之类的话。然后陈某1就驾驶川A×××××黑色奔驰越野往青浴赶。陈某1到展销会场坝子入口看见围了很多人,杨某1躺在坝子中间的,有一个年纪约50岁左右的人抱住杨某1的腿。陈某1就叫了120把杨某1送到医院了。陈某1开的车上共六人,陈某1本人、张某2、杨某2、周某1、唐某、坨坨(不知道大名);陈某4那个车有陈某4和两个不认识的人,还有一个车上有几个人,陈某1不认识。
4、杨某1曾用名杨某3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29日下午,杨某1在青浴乡河坝搞展销会,突然来了一名叫刘某5的男子说把他们吵到了,并把自己的父亲拉走,接着又来了几名男子说把他们吵到了,说我们凭什么让他们走之类的话,后来双方就发生了语言冲突。杨某1给陈某5打电话说“对方有二十几多个社会上的人,找我们的麻烦,来这里打架”,陈某5说他马上组织人来处理,同时在公司的微信群里面发了语音,在成都的王虎(四叔)说“建军,弄哦,大不了火拼。”还有人说“大不了弄咯,大不了活动不搞了,输钱不输气质”。之后民警到现场来进行调解,便各自散去。因为自己当时在气头上,所以没有给陈某5打电话说民警已经来调解好了。杨某1等正在收拾东西准备离开时,张某1春就开着一辆起亚越野车,陈某4开了一辆白色的皇冠车,陈某5开了一辆奔驰车到了现场。张某1春就和另一个人走到皮肤比较黑的中年男子面前,双方发生了语言冲突,接着就发生了肢体冲突,对面其中一个穿着白衣服的比较肥胖的男子就开始跑,皮肤比较黑的男子也开始跟着跑。杨某1便打开了录像功能,接着陈某某、曾某、潘某从出口冲出来对着穿白衣服的男子实施殴打,黑皮肤的中年男子就对着正在殴打穿白衣服的男子其中一人头部打了一拳,面部打了一拳,正在殴打穿白衣服的男子中的三人就去对黑皮肤中年男子实施殴打,从旁边又来了一个穿蓝色衣服的男子跑来对正在殴打黑皮肤中年男子的人进行殴打,自己这边的人对着穿蓝衣服的男子踢了几脚,穿蓝衣服的男子就跑到人群之中,杨某1又看见黑皮肤中年男子正把张某1春按在地上实施殴打,这时又进来一名男子帮着黑皮肤中年男子打击自己这边的人,当时场面混乱。杨某1看到一个秃顶的男子拿着一根木棍,自己正要去帮助张某1春的时候,那个进来帮黑皮肤中年男子打击自己这边的人,并打了杨某1手臂一拳,把手机都打掉了。杨某1刚站起来头部就被人打一棒,接着黑皮肤的男子跑过来把杨某1的腿抱住,后来民警就来了。
5、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在2017年3月29日下午,杨某1给陈某某打了一个电话说:“上面有社会上的人在闹事,你们上来。”三分钟左右陈某5又打电话说:“你们都有谁在家里,青峪上面有人闹事,赶快赶到青峪去。”陈某某便叫上陈某4、潘某、曾某四个人一起到了青浴销售点现场。下车后见张某1春就跑过来指着一个正在跑的胖子说“就是他”,接着陈某某及同路人就对这个胖子进行殴打,当时有一个中年胖子过来殴打我们的人,陈某某便去殴打那个中年胖子,这时又有一个当地人来帮助,陈某某便去打那个进来帮忙的人,后就退了出来,等再看现场的时候,陈某某看见那个中年男子抱住杨某1的腿,民警也就赶到了现场。
6、张某1春供诉与辩解,2017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陈某1在出租屋睡觉起床后看见微信群“鸿发电器商贸”内陈某1发送了条语音,意思是青浴乡杨某1的场子有二十多个人闹事,叫群内有空的去帮忙。张某1春就叫上了陈某2、周某2、杨某4、栾小山一同赶往青浴乡。在去青浴的路上,杨某1给张某1春打过电话,让张某1春去帮忙收摊子,装冰箱、电器等东西。到场后,张某1春等没有了解是否发生纠纷等情况,对方一高个子男人对张某1春和陈某2说“你看嘛,黑社会的来了。”言语冲突后,张某1春便上前推对方,这时另一个穿白色外套的胖子朝停车场方向跑,张某1春就对陈某某说“就是他“,张某1春和陈某2、陈某某就去打穿白衣服的男子,双方就殴打起来了。在殴打过程中,中年男子把张某1春打倒在地,张某1春去车后备箱取出东洋刀,准备去砍中年男子,被旁人劝住。
7、曾某供诉与辩解,2017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曾某去老板陈某4处准备装货,看见陈某4、陈某某、潘某在打牌,同时看见陈某某接了杨某1打的电话。陈某某称杨某1那边有人闹事,叫我们一路去看下。他们知道去了青浴不是找对方麻烦就是打架。曾某、陈某某、潘某、陈某4就驱车去青浴。到场后,双方吵闹声很大,张某1春指着向停车场方向跑的人,他们便冲上去殴打。见一中年男子手持木棒追打杨某1和张某1春,曾某、潘某、陈某某便冲上前去殴打对方。几分钟后,警察到后,纠纷平息。
8、潘某供诉与辩解,2017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潘某和陈某某、陈某4在斗地主。收到“鸿发电器商贸“群由陈某6(陈某1)发的信息,意思是青浴搞销售的杨某1被人打了,喊他们去帮忙。陈某某接陈某1的电话后对他们说”陈某6打电话说青浴乡搞销售的负责人杨某1被人打了,叫我们去帮忙打架“。他们到场后,看见一人往停车场方向跑,他们追上去问”是不是你打了杨某1?,对方没开腔,曾某首先就打那个男子,他们随即一起殴打男子,双方即互殴,几分中后结束。
9、尹某供述与辩解,2017年3月29日,尹某与杨某1等人在青浴乡街道搞电器销售活动。活动中他们与当地百姓发生口角,警察到场处理好后,他们准备装东西撤离现场。这时杨某1叫的人开的车来到了活动现场,就打了对方的人,尹某自己也参与打架。
10、陈某2供诉与辩解,2017年3月29日下午,陈某2在出租屋休息,张某1春说公司在青浴搞活动的遇到当地老百姓闹事,叫他们去帮忙打架。在去青浴的路上,陈某2听见他们在群里吼,具体内容不清楚,反正是到后打架之类的话。陈某2自己也参与了打架。
11、黄某供诉与辩解,2017年3月29日中午12时许,尹某叫他和尹峰一起去青浴街道销售电器现场帮忙。在活动过程中,杨某1与当地百姓发生口角。杨某1说“你如果要打架,你舍得二十万来打,我就舍得三十万来打”,过后,杨某1去打了个电话,又和对方争执起来。这时警察来了,平息了双方的矛盾。他和其余展销会的同事准备收拾现场电线、音响等东西,没过几分钟就听见有人吵闹,接着,他们公司的人就打了老百姓,黄某也加入殴打了老百姓。
12、陈某3的供述与辩解,曾用名周某2。2017年3月29日在通江县打架后逃离现场。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7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陈某3和张某1春等人在出租屋睡觉,张某1春打开“鸿发电器商贸”群听陈某1语音“兄弟们,哪些在,杨某1的场子上有社会的人欺穷找麻烦,有空的都过去扎起”。他们听见后就坐张某1春的车往青浴去,在路上,微信群都在说打架和如何打架之类的话,后面陈某1和陈某4分别开的车一起到了青浴街道。到后,看见杨某1在录像,并说“看嘛,开始打架了”之类的话。当时也没有打架,以前也没有打架。他们和对方没说上几句话,陈某3看见张某1春、陈某某动手殴打对方,陈某3就参与打架了。几分钟后纠殴就结束了。
13、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下午,韩某在其岳父家守门市,听见河边停车场搞销售的地方在闹,韩某去劝说。这时从城里上来的车内走下几个人,问刘某1“是哪个想打架”,并抓住刘某1的衣服,韩某就往路口跑,三四个男子就跑来打韩某,刘某1跑来帮忙,又有几个人去打刘某1。韩某离开后警察就来了。
14、证人刘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刘某1买药回来听见搞展销活动坝子里面在吵闹,刘某1就前去和搞展销活动的人吵闹了几句,警察了解情况后劝说平息了矛盾。不一会,来了两个年轻人和刘某1说了几句话就抓刘某1的衣服,这时刘某1看见韩某在往停车场跑,后面跟着几个人追打,刘某1挣脱抓扯去帮韩某,结果被围上来的几个年轻人殴打。这时刘某1胞弟就跑来帮忙,和对方的人打了起来。后来警察来了,纠纷平息。
15、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刘某2和其家属杜某1在展销会现场,看见哥刘某1和六、七个人年轻人互殴,并把刘某1打到在地,刘某2便前去帮忙,与对方相互殴打。四、五分钟后警察就到了。
16、证人杜某1证言证实,2017年3月27日下午5时许,杜某1接小孩放学后到展销会得地方去看,当时开展销会的人和当地居民发生了口角,经派出所警察调解和好,当地村支书也出面做工作。不一会,从一辆车上走下四个人,其中两个直接朝刘某1走去,说了几句话就抓住刘某1衣服,刘某1挣脱后就往土坝子方向跑,杜某1看见有几个年轻人围住打韩某,几人又去打刘某1,杜某1丈夫刘某2见其哥哥被打,就跑去帮忙,结果又被别人殴打,杜某1见其丈夫被打前往劝架,被人推到在地受伤。后来警察来了,纠纷结束。
17、证人刘某3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刘某3听人说滨河路有人打架,就去滨河路看见韩某被几个年轻人围住殴打,刘某3见青浴人被人打得很惨,想帮忙,正好看见朱勇拿着一木棒,刘某3接过木棒就冲向打韩某的人,用木棒挥舞,打到了一个人的腿上,其余打到哪儿不清楚,后被刘某3的妻子拦下。警察也来了,双方再没有动手。
18、证人刘某4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下午4时许,刘某4和其妻子到停车场展销会现场耍,刘某4看见搞展销会的工作人员和刘某1等在争吵,后来被警察劝解。不多久,刘某4看见从一辆车上走下几个人朝刘某1走去,并抓住刘某1的衣服,韩某在往土坝子方向跑,被第二辆车上下来的人围住殴打,刘某4报警后就参与殴打打韩某的人,双方就互相殴打起来。
19、证人刘某5证言证实,纠纷当天,刘某5到搞展销活动的地方耍,看见其父在买东西。刘某5上前要求做活动的人把320元钱退给其父,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经派出所警察调解平息。没过多久,就来了三辆车,第一辆车上的人下车后就向刘某1走去,说了几句话后就抓住刘某1的衣服,第二辆车上下来的人看见韩某在跑,就上前殴打韩某,刘某1就跑来帮韩某,结果被对方的人殴打,后来,刘某1的弟弟刘某2也帮其哥哥参与打架,刘某2的妻子看见刘某2被殴打,前往拉架时被对方的人推倒在地。刘某5准备开车堵路不让打架的人逃离现场时警察就到场了。
20、证人闫某证言证实,2017年3月29日下午5时许,村主任刘某7打电话给闫某说河坝边上有人闹事,让闫某去看看。闫某到后不久就看见来了三辆车来了,第一辆车上走下几个人直接走向刘某1,说了几句话后就开始打刘某1,刘某2看见他哥哥被打,也过去打那几个年轻人,韩某在不远处被第二辆车上的人殴打,双方的人相互殴打,后来政府和派出所的人来后殴打停止了。
21、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现场查获物品及指认照片,证实案发后,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对现场停放的三辆小轿车进行检查及扣押车辆、行驶证、手机、刀具、木棍所作笔录及现场照片,以及发还领取车辆、行驶证、手机的事实。
22、鉴定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杜某1本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韩某、刘某1本次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3、谅解书、撤案申请书及领条,证实本案发生后,在侦查期间,各被告人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各被害人给通江县公安局书写申请请求撤销对各被告人寻衅滋事一案的立案追究。

本院认为,四川红苹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杨某1组织公司员工在通江县举办家用电器展销会,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杨某1与当地居民刘某1发生口角时,被告人杨某1电话告知公司销售部负责人陈某1称“对方有二十几个社会上的人找我们麻烦,准备打架”。被告人杨某1在通江县诺水河派出所民警平息纠纷后未及时告知被告人陈某1纠纷已经平息的真实情况,被告人陈某1亦未经核实,便通过电话、微信的方式联络了公司员工被告人陈某某、张某1春等人去至通江县青浴乡街展销会现场,与在展销会现场工作的员工被告人黄某、尹某一起无故随意殴打他人,致使一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其情节恶劣,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有意思联络,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被告人陈某1、杨某1虽然未直接参与殴打他人,但其系召集、组织陈某某等其余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严重后果,系起组织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到场后首先参与殴打他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仅次于陈某1、杨某1,亦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贪污罪,在贪污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寻衅滋事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新发现的寻衅滋事罪作出判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熊忠全
审判员 李宁
审判员 何渊

书记员: 杜沉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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