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被申请人杨某“强制医疗”一案刑事决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杨某,男,汉族,无业,住四川省通江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住四川省通江县,系杨某母亲。
诉讼代理人李娅,通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医申〔2017〕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杨某强制医疗。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向被申请人杨某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伏婉琳出庭履行职务。被申请人杨某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诉讼代理人李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审理终结。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事实及理由:杨某于2013年被四川省人民医院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杨某在家接受治疗期间否认有病,拒绝吃药,有无故砸他人车辆,对他人咳嗽、吐痰等行为敏感并骂人等行为。
2017年6月3日11时许,杨某某在家中的大厅吃饭,杨某自认为其父亲杨某某把自己的思维卖给中国政府旗下的实验室做研究,做活体解剖,卖给全球各个国家人脑研究实验室做公共标本,于是持刀将杨某某身体多个部位桶伤后逃匿。杨某于2017年6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故对其2017年6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有刑事诉讼能力。案发后,杨某在接受西南司法中心鉴定时,仍具有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洞悉感等精神病症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
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精神病人杨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杨某提出,他没有精神病,对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提出,被申请人杨某患精神病属实,对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没意见,建议法院尽快作出决定将杨某送到医院治疗。
诉讼代理人李娅对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没意见,建议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杨某于2013年被四川省人民医院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杨某在家接受治疗期间否认有病,拒绝吃药,有无故砸他人车辆,对他人咳嗽、吐痰等行为敏感并骂人等行为。2017年6月3日11时许,杨某某在家中的大厅吃饭,杨某自认为其父亲杨某某把自己的思维卖给中国政府旗下的实验室做研究,做活体解剖,卖给全球各个国家人脑研究实验室做公共标本,于是持刀将杨某某身体多个部位桶伤后逃匿。经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某本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杨某于2017年6月4日被通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故对其2017年6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有刑事诉讼能力。案发后,杨某在接受西南司法中心鉴定时,仍具有被害妄想、关系妄想、被洞悉感等精神病症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同时查明,杨某某、杨某系父子关系。
上述事实,被申请人杨某、法定代理人杨某某、张某某无异议,且有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扣押决定书、人身检查记录、杨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某、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证言、协查通报、户籍信息、住院病历、通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及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申请人杨某为精神分裂症,对其2017年6月3日的伤害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杨某有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通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杨某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本院予以采纳。被申请人杨某认为自己无精神病,不同意强制医疗的主张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关于对被申请人杨某强制医疗的意见,依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杨某强制医疗。
本决定由通江县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收到决定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书面复议的,应当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仲平 审 判 员  姚成博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书记员:张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