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曾用名肖均,绰号二娃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向丽琼,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生于1962年7月13日,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审被告人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南江县。2015年9月8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0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绰号茄麻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巴中市恩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某、许某、黄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审理中,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于2018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8)川1902刑初2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肖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案件审理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肖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陈华
审判员 罗纪才
审判员 许莉
书记员: 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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