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7日,汉族,大学本科,教师,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福生,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别名“万娃子”,男,生于1995年11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4月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39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年4月8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同在巴中市巴州区六中任教的张某某电话,称自己与同校老师屈某某因工作冲突发生口角,李某某将该情况告知正在一起打麻将的郎治涵等人,郎治涵便电话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后杨某某又纠集了田永山、张元宝、李朋程(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岳江东(在逃)赶至六中分校外等候。后李某某等人赶至学校,在学校其他老师的劝说下,张某某与屈某某谈和,双方先后离开六中分校。当李某某等人行至和美超市旁时,杨某某上前问李某某等人“整不整”,李某某说道“搔一下也可以”,随后杨某某等人在巴州区将军大道165号环保局家属院外的小巷子内将屈某某、何某某拦截并使用皮带、凳子等物品对二人进行殴打,致屈某某、何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屈某某本次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6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田永山(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帮李毅在巴州区滨河世纪城B区工地看场子期间,因土地遗留问题与李某某发生过纠纷。2016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纠集田永山、“东娃子”、“龙娃子”(二人在逃)在滨河世纪城B区工地,用石头挡住由李某某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随后使用催泪瓦斯喷向李某某面部、用啤酒瓶、砖块追打李某某,随后使用混凝土和砖块将李某某所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挡风玻璃、引擎盖砸坏。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3570元,修复价值5550元
侦查中,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及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屈某某及其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屈某某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举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害人何某某2016年4月9日报案,被害人李某某2016年4月1日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6年4月9日、2016年4月1日决定立案侦查。
2、拘留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
3、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身份情况
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参与人田永山,在看到网上大量炒作信息后,迫于压力主动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接受调查,并如供述了纠集张元宝、李朋程、岳东江殴打被害人屈某某、何某某的事实。2016年4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主动到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投案。
5、通话记录,证实.2016年4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与郎治涵电话通话情况。
6、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屈某某成功辨认出杨某某就是殴打自己的人;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相互辨认情况;同案参与人田永山对六中打人的作案现场进行指认及照片。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巴中市巴州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8、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及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屈某某及其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屈某某表示对被告人李某某及张某某谅解。
9、被砸车辆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某被砸车辆情况。
1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屈某某因外伤致面部3个创口,经治疗康复,面部伤处形成瘢痕,累计6.3cm。屈某某的本次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11、被损小轿车的修复价格和损失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砸损车辆修复价格为5550元;损失价格为3570元。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8日16时许,其在巴中六中分校因学生购买一卡通与高三六班班主任屈某某老师电话发生了争执后,其到屈某某办公室再次发生争吵,并互扔凳子,被其他老师劝解开。期间屈某某给其妻子及表哥打电话,其给李某某打了二次电话说,对方找来了社会上的人,叫李某某马上赶到现场。李某某等人赶到后,其已与屈某某及其表哥协商和好。其与李某某等人走到校门口看见郎治涵在旁边。走到和美超市时,杨某某过来打招呼,其叫他走开。其和李某某、吴承州朝档案局方向走,屈某某及其妻子表哥朝六中本校方向走。下午6点过汤梦老师给其打电话得知屈某某在六中对面的巷子被人打伤了。给李某某打电话意思是喊李某某过来帮忙,怕万一被打。其和郎治涵、杨某某都认识。郎治涵是李某某的学生。屈某某是被杨某某(万娃子)他们打伤。是谁指使不清楚。郎治涵、杨某某如何到现场不清楚。
13、证人奉某证言笔录,事发当日下午5时许,其接到李某某电话,说张某某老师在六中分校被外来人打了,让一同过去看下,帮他开下车,其赶到“2015”茶馆楼下,驾驶李某某红色别克凯越轿车,载上李某某、邹学亮、汤梦、吴承州或者郎治涵,开车走到丝厂,因为修路无法向前开,他们下车步行过去,其将车开回六中后校门停好了后,接到学校另一老师的电话说张某某把屈某某打了,其给李某某打电话,他说在西西里咖啡厅。其赶到了西西里咖啡厅,当时在场的有吴承州、张某某、李某某、郎治涵。其问怎么回事,李某某说在学校里已经把事情谈好了,走到校门口屈某某的家属及他表哥说的很凶、谩骂李某某,李某某当时对其表哥很不满想教训他一顿,是如何把屈某某打伤的不清楚。
1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8日下午5时许,其老公屈某某打电话说跟年级主任张某某发生争吵,张某某要打他。其和何某某赶到六中学校办公室与张某某争吵了几句。争执中,李某某一直在帮张某某。在学校门口,双方在其他老师劝说协调下,握手和好。其与屈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往家的方向走,其看见走在前面的李某某跟几个在路边等的年轻男子说了几句话就走开了。当其和屈某某、何某某走到前面卖卤菜的巷子口时,跟李某某说话的5、6名男子跟上来,不问青红皂白用皮带打屈某某。第一个动手的男子是用皮带金属头直接打屈某某后脑勺,屈某某当即倒地,5、6名男子用皮带头、路边木凳、铲子殴打屈某某。何某某上前阻止,他们也用手中的东西打何某某。其打110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其把屈某某、何某某送到医院治伤。屈某某头部、腹部、手部都受了伤。
15、证人雒某的证言,2016年4月8日18时许,其和同学刘佳川、岳波、孙超林、杨超等放学后去六中对面的餐馆吃饭后准备回校,经过学校对面卖卤菜巷子,遇到班主任屈某某及其妻、哥哥从面前走过,又有5、6名社会男子手持皮带急匆匆从面前经过,其第一反应这群人可能要打屈某某老师,回过头看见那群社会青年将屈某某老师围着用皮带和扫把棍打。
16、证人杜某某的证言,2016年3月28日,其在滨河世纪城B区B号楼一楼休息,突然看见有三名男子在追一名中年男子,其中一个拿着钢棍,另一个拿着鹅卵石。拿鹅卵石的将石头砸向中年男子,拿钢筋的用钢筋挥打中年男子。
1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28日下午3时左右,其在滨河世纪城门卫室上班,看见李某某驾驶一辆大众黑色轿车经过12栋楼时,车前面有几块石头挡住去路,李某某准备下车查看情况。路边一个小伙子,就拿混凝土块砸李某某车头部。李某某开车门下车,路边又出来二名男子。这三个男子分别手里拿的石头、钢筋。李某某朝门卫室方向跑,三名男子在后面追,追到门卫室旁边,一名男子拿钢筋打李某某头部,另一面男子拿砖块砸了李某某胸口一下。
18、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2016年4月8日16时许,其在六中分校上班,接到张某某电话询问班上学生购买一卡通情况,其说只有一个学生,好像也不想要。张某某在电话上骂,其也骂了一句。张某某到其办公室,边骂边扔凳子,其也拿起凳子扔过去,双方都没有砸中对方。张某某打电话叫人到分校来,说还要其走不出校门。其给家属杨某打电话叫他来学校一趟。在老师的劝阻下双方没有继续争吵的意思。一会儿,其家属杨某和表哥何某某和李某某先后赶到学校,双方见面吵起来,其阻拦杨某和何某某,一同到校门口协商,将误会消除,准备离开学校。李某某走在最前面,其和张某某走在后面,一路上其和张某某相互还说把话说开就好,走到合美超市分开走。杨某和何某某朝六中本部走,张某某、李某某朝档案局方向走。其看见合美超市站了四五个小伙子没注意,继续朝前走,站在超市的几个小伙子手持皮带从身后冲上来,朝其和何某某乱打,当时其就倒下去了,感觉面部在流血。那几个人为什么打其不清楚,应该是张某某和李某某叫来的。因为在合美超市其看见李某某给那几个小伙子在说话。后来分开不久就被打了。
19、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6年4月8日17时许,其在家中,接到表妹杨某打电话说他老公屈某某在学校与别人发生纠纷,叫其过去。其打车到巴州区六中分校找到了屈某某,解了是屈某某与年级组长张某某因采购东西发生纠纷。张某某和另一个戴眼镜的男的过来了。其叫张某某到学校外面劝双方,双方握手言和。其和屈某某、杨某准备回家。离开六中分校往南坝方向走到和美超市时,其看见有六个社会青年男子站在那里,和张某某一路的戴眼镜男子还给那几个社会青年在说话。继续往前走,看见张某某也在和那几个社会青年说话,张某某说完后请去吃饭再给屈某某道歉,其们拒绝后张某某离开了现场。张某某刚离开不久那几个社会青年手持皮带冲上来对屈某某拳打脚踢。其去阻拦,那几个社会青年开始对其拳打脚踢。六中有几个学生过路看到屈某某在挨打,冲上去按住了一个小伙子,其他小伙子准备上来救那个小伙子,其怕把学生伤了喊他们放手,那几个学生放手后那伙人就从现场跑了。其看见屈某某的额头处在流血,周围的人报警和打120。120来后把屈某某接到医院去治疗去了。
20、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6年3月28日其开车时发现前面有石头挡住去路,其准备下车捡石头,这时一个年轻小伙子跑到其面前对其喷有刺激性喷雾,导致其双眼睁不开。其强行睁开双眼,看见有两个人从车子两侧的房子里冲出来,左边一个人拿了一块砖头,喷雾的那个人拿了酒瓶,另外一个拿了钢棍,冲过来对其进行殴打,喷雾的那个人用酒瓶砸其的头部,一个人打其的背部。其就立即往华兴建筑公司方向跑,剩下的人就将其车的引擎盖及挡风玻璃砸坏了。随后三人紧追其,边追边打,追上后用砖头砸其胸口。其被打伤后三人就跑了。当天龙泉一社滑坡土石方开挖没有通知开社员大会,社员不让他们施工,其是去给社员及社长送盒饭,具体为什么被打其不清楚,打的人其也不认识。
21、同案参与人郎治涵的供述:2016年4月初的一个下午,其和李某某等人在打麻将。李某某接到六中同事张某某的电话称在六中分校被人打了。过了一分钟,李某某又接到张某某的电话,称对方喊的社会上的人去学校找他。李某某让其给杨某某打电话喊他到六中分校去。其给杨某某打电话让其去六中分校。李某某和吴承州等人赶去学校。后其和李某某的姐夫一路去学校跟杨某某见了面。杨某某和其他三个娃儿在那里,杨某某说他们在学校吵架。其进学校,看见7、8个人,包括李某某走到校门口,张某某和屈老师在握手。双方继续走到合美超市十字路口,张某某和对方老师再次握手后分开。其也走过去,看到李某某、张某某等好像在说什么,其听见李某某说了一句“搔一下,也没啥问题”,站在旁边的杨某某和几个小娃儿一下就冲过去了,其知道肯定去打对方。后在西西里咖啡厅与李某某、张某某见面,才知道杨某某他们把六中老师打了。张某某交给了其一些钱,说是杨某某借的,其交给了杨某某,具体金额不清楚。
22、同案参与人田永山的供述,2016年4月8日下午,其和张元宝、李朋程、岳江东在南坝上网。其接到杨某某电话,叫到六中分校门口帮他打架,打完架后给拿钱。其四人跑到六中分校门口,看见杨某某、郎治涵也到了现场。是杨某某喊打的屈某某,因为屈某某和张某某之间发生了纠纷,杨某某是过来帮张某某的。在和美超市旁边时,张某某他们那堆人当中有个人给其们指屈某某,杨某某就喊上去打。打完架后,其和杨某某到了西西里咖啡厅楼下,杨某某上楼去了一会儿,下来后给其1200元钱。其给了张元宝、李朋程、岳东江各100元。
2016年3月底的一天,杨某某让其到滨河世纪城B区工地去帮压场子,其天天跟杨某某在这个工地与“安哥”李毅在一起耍。当时这个工地在跟当地老百姓闹矛盾,有一个带头的男的跟李毅闹起来,是当地老百姓带头阻拦施工的人。李毅让杨某某记住那个人的车牌。后来一天晚上喝酒的时候,李毅叫找机会把那个带头的男的打一顿。第二天,其在滨河世纪城B区工地与杨某某还有杨某某带来的2个兄弟,一个叫东娃子、一个叫龙娃子,在那个黑色大众轿车的人必经的路上用石头拦住去路,其拿上李毅给的一瓶催泪瓦斯在路边等。后那名男子驾驶汽车经过的时候见不能过去就停下车,其上前用催泪瓦斯喷在那名男子的眼睛,杨某某、东娃子、龙娃子用啤酒瓶和砖块打这名男子,杨某某在地上抱了块水泥石头砸在车子挡风玻璃上,这名男子朝工地门卫室跑,其又跟杨某某、东娃子、龙娃子一起追这名男子,在门卫室将这名男子追上后就围住了他,这名男子手里拿了电棍和酒瓶,对持了一会儿,几人一起跑出去打车走了。事后李毅给杨某某微信转账2000元,杨某某给其转了500元。
23、同案参与人李鹏程的供述,2016年4月8日下午,其和张元宝、岳江东、田勇山四人在网咖上网。17时许,田永山接了一个电话,说万哥(杨某某)喊到六中去打一个人,事后要给拿钱。到了六中分校门口后,杨某某带着进学校,在学校的操坝等。杨某某说要打六中的一个老师。等了大概5分钟,怕学校的保安报警,杨某某带出了六中分校,到附近的菜市场路口等。等了一会儿,有两名30多岁的男子开着车过来,与杨某某交流了一会儿就往六中分校走去。过了一会儿,这两名30多岁的男子和另外两名男子出来,后面跟着一个穿黑白条纹体恤的胖子。他们出来后在分校门口说了一会儿话,期间警察来了,其几个在合美超市等了十来分钟,那几个老师走到合美超市旁边就分开了。杨某某上去问之前和他说话的老师到底打谁?那两名老师的其中一个就跟杨某某说要打的人就是那个穿黑白条纹体恤的。不晓得那个老师说了啥子。杨某某转过来就带着冲向那个戴眼镜的老师和那个穿条纹体恤的胖子,他在前面边冲边解自己的皮带其在冲的路上看见一个铝合金杆杆的扫把,捡起扫把冲过去。冲上去后,杨某某、张元宝、岳江东、田勇山四人就用皮带抽那名戴眼镜的老师和那个穿条纹体恤的胖子,其用扫把打,扫把杆打断了,其又从旁边的门市部拿起一个小木凳,朝那个胖子扔过去,砸在他的肚子。此时从学校又冲出来一伙高中生,帮那个老师,看对方人多,转身跑了。过了一会儿,田勇山用手机给张元宝打电话,三个人去太子公寓,我们到了后,田勇山给一人拿了100元,说是杨某某给的。
24、同案参与人张元宝的供述,2016年4月16日,其和田永山、李鹏程、岳江东在网吧耍,田永山接到杨某某的电话,让带几个人到六中打架,事后给拿钱。到了六中看见杨某某和敏娃子的将其带到合美超市。在超市门口等了几十分钟,过来了几个老师,其中有开始和杨某某说话的两个老师,还有其他几名老师。开始和杨某某说话的老师朝档案局方向走了,另外一名带眼镜的和一个穿黑白条纹的胖子以及一个女的朝六中方向本部走。杨某某让把那个胖子跟着。这时杨某某又与宝哥(张某某)和戴眼镜(李某某)的老师说了几个句话后跑过来说“上”。他把皮带抽出来朝三个人冲过去,其们也跟着冲上去,打戴眼镜的老师和那个胖子。打了后就跑了。第二天田永山给每人拿了一百元。
2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6年4月8日14时许,其与周学亮、吴承洲、郎治涵在茶楼打麻将,17时许接到张某某老师的电话,说被屈某某打。其就让郎治涵叫个人过去撑个场面。郎治涵就打电话喊人到学校去看看,其估计喊的就是杨某某去,因为杨某某之前经常跟郎治涵在一起。随后其和周学亮、吴承洲、汤梦四人到了学校办公室,看张瑞和王燕兵两位老师正在劝张某某,办会室待了一会几就往外走到办会室门口,屈某某的哥哥和老婆赶过来在门口骂张某某,张某某也对骂。骂的过程中陆陆续续往校门口走。走到校门口屈某某在劝他家的人,老师也在旁边劝。后屈某某和他哥哥以及张某某到旁边去协商处理。走的时候看到郎治涵也到校门口来了。其和张某某、周学亮、吴承洲、王燕兵、郎治涵和其他下班的老师以及屈某某他们三人一起朝六中本部的方向走。其和张某某、吴承州、郎治涵朝档案局方向走,其看到杨某某和另外四、五个小伙子站在合美超市旁边的路口处。在合美超市前面,杨某某当面问张某某整不整,意思是打不打屈某某等人。张某某就问其,为了让张某某有台阶下,其说“臊一下也没有问题”。杨某某等几人就朝屈某某的方向跑过去,边跑边在抽皮带。过了几分钟,杨某某给郎治涵打电话说把屈某某的脑壳打伤了。郎治涵是其喊去的,杨某某是郎治涵通知过去的。
2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016年4月8日下午,其接到郎治涵电话,说张某某在学校被人打了,快过去看哈(如果确实被打了,就帮忙打架)叫其把田永山一起喊上。其给田永山打电话后赶到六中分校。几分钟田永山和另外三个娃儿也赶到。到校内没有看到人就出来在合美超市等。等了几分钟郎治涵来了,叫等一会,他过去看下什么情况。过了一会儿张某某、李某某、郎治涵三个出来了,走在他们前面有两个男的。其跑上去问张某某他们打不打。李某某说“上去把他拦住,看有什么反应”,其冲上去追,田永山他们几个也跟到追上来,其一边跑将皮带抽出来,追上后就用皮带开始乱打,田永山他们几个也上来围到打。对方有个人被打躺在地上,头上在流血。打完就跑了。过了一个多小时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让其到西西里咖啡去,其和田永山到了西西里咖啡楼下,郎治涵下来给了其2500元钱。其给田勇山分了1200元钱。
2016年3月底的一天,其和田永山等人天天跟李毅(安哥)一起在滨河世纪城的工地看场子。有一天一个男的跟李毅闹了几句。李毅让其把(汽车)牌照记起找机会收拾他。之后的一天,其喊田永山、东娃子、龙娃子一起到滨河世纪城等,其看见那个人驾驶辆车路过,其跟田永山拿石头在路上拦住车子往回走的路。过了一会,这辆车路过的时候见路面有石头就停下,田永山拿事先准备好的催泪瓦斯上前喷了那个男的脸,其上前蹬了那个男的一脚,那个男的手拿电警棍往门卫室那边跑。其拿工地上的混凝土和砖块把车子的前挡风玻璃砸烂了。事后李毅给其发了2000元钱,其给勇娃子、东娃子、龙娃子每人发了5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随意殴打被害人屈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亲属及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屈某某及其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屈某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原判判决: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随意殴打屈某某、何某某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李某某、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均系主犯;在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罪犯罪中,杨某某亦系主犯。李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某亲属及张某某亲属与被害人屈某某及其亲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屈某某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称其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其不知道杨某某等人到现场具有寻衅滋事目的,其当时对杨某某等打人行为进行了制止,具有自首、初犯、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请求改判其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经查,杨某某等人系李某某要约而来,且在李某某的指使下随意殴打屈某某等人,并造成屈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上诉称无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判应充分考虑其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是适当的。该上诉意见及请求依法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罗纪才 审判员 许 莉
书记员:李青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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