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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黄在东、钟某某等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绰号“二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在东,绰号“胎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钟某某,别名钟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伟,绰号“二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肄业,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泽,绰号“二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永强,绰号“强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浩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内江市东兴区。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内江市市中区。案发前住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月池村1社2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9)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黄在东、钟某某、许伟、曾泽、李永强、黄浩天、李强、孙磊犯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黄在东、钟某某、许伟、曾泽、李永强、黄浩天、李强、孙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起航KTV6号包间内和夏某发生口角,双方均表示分别叫人实施斗殴。随即,李某到该镇星河灿烂KTV将夏某扬言要打他的事情告知了被告人黄在东等人。黄在东纠集被告人李永强、许伟、曾泽和李某立即乘车赶至起航KTV6号包间对夏某实施殴打。其中,李永强用啤酒瓶将夏某头部打伤。打架过程中,造成包间内的黄某头部受伤。在双方打架时,许伟、曾泽先后电话邀约在星河灿烂KTV唱歌的被告人钟某某带人来帮忙。后钟某某电话纠集隔壁包间的被告人黄浩天、孙磊、李强等人赶至起航KTV6号包间,伙同李某等人继续殴打夏某,并将包间内的部分财物损坏后逃离现场。
2019年2月14日22时许,民警接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将黄在东抓获,次日,将李某、黄浩天抓获。同年2月19日,钟某某、李永强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1日,李强、许伟、曾泽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2月25日,孙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九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黄在东、钟某某、许伟、曾泽、李永强、黄浩天、李强、孙磊庭审中无异议。公诉机关、被告人庭审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苟某、胡某、鄢李强的证言,被害人夏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黄在东、钟某某、许伟、曾泽、李永强、黄浩天、李强、孙磊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符合刑事证据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一、被告人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黄在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钟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被告人许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五、被告人曾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李永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七、被告人黄浩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八、被告人李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九、被告人孙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九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黄在东、钟某某、许伟、曾泽、李永强、黄浩天、李强、孙磊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李某、黄在东、钟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伟、曾泽、李永强、黄浩天、李强、孙磊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钟某某、许伟、曾泽、李永强、李强、孙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黄在东、黄浩天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上列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黄川江
人民陪审员 李万明
人民陪审员 刘黄淑

书记员: 李枝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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