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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潘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潘某某

罪犯潘某某,男,生于1978年5月15日,汉族,四川省南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罪犯潘某某1996年因抢劫罪被巴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脱逃,2011年12月15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洲区公安局抓获。四川省原达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2)达达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上原抢劫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一年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该犯于2011年12月21日送入达州监狱改造,应于2014年8月14日刑满。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突出,考核期内共获得标准考核积分111分,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审判长:冯浩
审判员:陈洁
审判员:户娆

书记员:吴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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