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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某,绰号“波儿”、“波娃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四川省邻水县。2009年1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同年12月11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徐建民,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邻检公诉刑诉[20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及其辩护人徐建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晚,秦显全(另处)在邻水县英皇歌城和何某2发生纠纷。余强(已判)、秦显全等人离开英皇歌城后,在邻水县尚水广场及邻水县东门河边余强开设的麻将馆内密谋报复,余强、秦显全(另处)、秦显军(另处)纠集被告人黎某、吴奇(已判)、余洁(已判)、XX(已判)、熊兴均(已判)、黎伟(已判)、吴永文(已判)、许龙(已判)、邓刚(已判)、张创(已判)等人当日晚23时许坐车到达英皇娱乐城,在英皇歌城外分发砍刀和棍棒后,冲入英皇娱乐城A10房间,将在该房间内玩耍的黎某、周某、何某1、黄宇砍伤。经邻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黎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何某1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人当庭意见:鉴于被告人黎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对事实基本无异议,但提出其虽参与了本案,但并没有进入到房间砍人,也没有动手砍人。同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表示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其患有癫痫病需要医治,妻子在乡下带孩子没有工作,其系家里的唯一经济来源,希望法庭给予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2.本案中,被告人虽有参与,但其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其起的辅助作用很小,系从犯。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量刑。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是因为被告人患有癫痫病,被告人现在也有该病,应对其考虑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害人黎某、何某2、周某、何某1的陈述。3.同案人熊兴均、XX、黎伟、刘峰、余强、吴奇、吴永文、余星、张创、余洁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黎某的供述和辩解(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书复印件。6.户籍证明、在逃人员查询比对表、违法犯罪人员查询比对表、(2015)邻水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2009)温鹿刑初字第1253号刑事判决书、(2010)温鹿刑执字第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复印件、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被告人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员 熊晓云

书记员: 秦晓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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