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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7日,四川省什邡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什邡市。2017年11月27日被本院以涉嫌滥伐林木罪依法批准逮捕,2017年11月28日由什邡市森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以什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什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毅、代理检查员孙玲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底,苏世福、胡世金和被告人罗某某合伙购买了位于什邡市冰川镇五马村9组“龙池子”地集体林地后,苏世福先后两次对该地块林地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相应的林木运输许可证。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苏世福、胡世金和被告人罗某某就组织人员对该地块林地进行采伐,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罗某某在现场安排指挥采伐工作,其未征得苏世福、胡世金的同意,擅自安排砍伐工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批以外的疏林地采伐林木,被伐林木已由苏世福、胡世金全部销售。经什邡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林木蓄积调查鉴定报告认定,其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区面积14.4亩,采伐蓄积346.6立方米。
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采伐区已由他人进行补种补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到案情况、受案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移送起诉告知书、起诉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和照片、什邡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报告、调查情况、林木采伐许可证及告知书、林权证明、林权权属情况说明、林木转让协议书、木材伐运协议、委托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危害了社会,触犯了刑律,应当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什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罗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邓雪梅人民陪审员 王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娟

书记员: 王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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