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蓬溪县。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刑检刑诉(2019)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0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5月2日17时20分左右,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川J×××××号小型轿车,从南充市顺庆区荆府路往清风南路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清风北路南充公馆外时,与行人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被送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符合遭受巨大钝性机械性暴力(如碰撞、羁押等)所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心扉挫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庭审质证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何某某的身份信息资料,到案情况说明,车辆信息资料、驾驶证、行驶证,证人贾某、陈某1、陈某2的陈述,死者李某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四川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本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另查明,被告人何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4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缓刑十个月。
被告人何某某在法定赔偿额度外另给予死者家属六万元补偿,死者家属对被告人何某某给予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法超速行驶、从右侧超车,以及违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注意避让的义务等,行人李某在横过道路时违背在确保安全下通行等规定,从而导致人车相撞,死者因此死亡。对此,被告人何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死者李某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的规定,构成了就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何某某案发后即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接受公安民警的调查处理,开庭审理中承认自己所驾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侵入对向车道,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系自首。在开庭审理中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所在社区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瑞江
书记员: 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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