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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国联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国联,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于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住互助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互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0日被互助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互助县看守所。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互检公诉刑诉(201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国联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哈兰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国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7日l9时58分,被告人吉国联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威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公里加8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薛某驾驶的青X**号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吉国联的血醇浓度为280.8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吉国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吉国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公诉意见书及量刑建议书指出,被告人吉国联有以下量刑情节:1.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l00ml以上;2.负事故主要责任;3.无证驾驶;4.如实供述犯罪事实;5.赔偿达成协议。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被告人吉国联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7日l9时58分,被告人吉国联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威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公里加800米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薛某驾驶的青X**号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吉国联的血醇浓度为280.8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吉国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负次要责任。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警记录、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8月27日20时05分,薛某向互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电话报警,称我驾驶青X**号车在台子乡塘巴村路口附近跟一辆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受伤。民警赶到现场时,薛某在保护现场,吉国联已被送往医院。处理完现场后民警赶到互助县人民医院,抽取了双方驾驶员血液;2.被害人薛某陈述:2017年8月27日大概晚上六点半左右,我驾驶青X**号车从大通县桥头镇回家。沿威南线由北向南行驶到事故地点时,我看见迎面有一辆车的车灯很亮,我就减速往公路西侧边靠,正往西侧边靠的时候,一辆迎面上来的摩托车撞到我车的左前角处。我下车看见摩托车驾驶员在公路东侧头西脚东面朝南蜷缩着,头部在流血,我看伤的重,赶紧向120打电话求救,后又向交警大队报了案。后在互助县人民医院抽取了我和摩托车司机的血液;3.证人陈有财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和吉国联一起喝了酒;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事故地点位于威南线3公里加800米处;5.血样提取照片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青海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吉国联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0.8mg/100ml;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吉国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某承担次要责任;7.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测报告书。证明对肇事车辆无号“新阳光”牌XYG150-2B型二轮摩托车及青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检测情况;8.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吉国联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吉国联和被害人薛某就赔偿问题已协商解决;10.被告人吉国联供述:2017年8月27日19时58分,我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回家,沿威南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路段时,发生了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等我醒来时已经在医院。本院认为,被告人吉国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吉国联无证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l00ml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吉国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吉国联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兰向阳
审判员  马秀花
审判员  贺生胜

书记员: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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