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街道麦积山路35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苏奋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冷湖镇大滩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茂雄,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新同方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90万元,剩余款项426711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2801执恢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剑
审判员 孙豫奎
审判员 王维东
书记员: 韩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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