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莉莉,女,1979年6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海门市。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经海门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莉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瑜、代理检察员卞菊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莉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邵莉莉从网上及上门推销的他人处购买“孟加拉虎王”、“藏密三鞭宝”、“金功夫”、“袋鼠精”、“V8”、“虫草强肾王”、“虫草鹿鞭王”、“挺十天”、“硬到底”、“Vigour800”、“德国黑豹”、“黑金刚”等性保健品,并在其经营的海门市海门街道镇中路xx号成人用品店内销售。经鉴定,被告人邵莉莉所销售的“金功夫”、“V8”、“虫草强肾王”、“虫草鹿鞭王”、“挺十天”、“袋鼠精”、“德国黑豹”、“黑金刚”、“孟加拉虎王”等九种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另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邵莉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尚未销售的“金功夫”、“虫草强肾王”等性保健品若干,现暂存于海门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邵莉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邵莉莉自述书、被告人提供的手机截图、海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金功夫”、“虫草强肾王”、“虫草鹿鞭王”等性保健品的情况说明、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成某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照片;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委托检验报告;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搜查笔录、搜查录像、扣押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邵莉莉被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莉莉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邵莉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治犯罪,维护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莉莉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邵莉莉被海门市公安局扣押的违法性保健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三、禁止被告人邵莉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陆卫东
书记员:黄舒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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