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临川区人,住临川区,
被执行人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樟树市新火车站新站前路交叉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589208292J。
法定代表人:黄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小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樟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6)赣1002民初29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杜小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樟树市维多利亚大酒店有限公司、杜小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多福 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 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
书记员:李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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