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进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XX(外号“鸽子”),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进���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进贤县。2017年8月18日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批准逮捕,次日被进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以进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XX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进贤县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2018年1月11日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6日、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文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通晓车工技术的被告人章XX通过淘宝网等交易平台,购买枪支、弹药散件及加工模具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1、利用购买的散件组装了一支秃鹰气枪、两支板球气枪;2、利用购买的钢管、射钉枪、水管等在其家中制作、组装了一支小口径步枪、一支霰弹枪;3、利用模具将购买的铅丝头冲压成铅弹,共1663发。同时,被告人章XX还非法持有气手枪一支和射钉弹500发。经鉴定,上述秃鹰气枪、板球气枪、气手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小口径步枪和霰弹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2017年8月18日6时,被告人章XX���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章XX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同时,被告人章XX还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章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解被抓获当日其是去投案自首。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章XX通过淘宝网、微信等交易平台,购买枪管、瞄准器、气瓶、射钉枪、水管等,组装、改装了一支秃鹰气枪、两支板球气枪、一支小口径步枪、一支霰弹枪。利用淘宝上购买的铅丝,制作铅弹、铅弹头。另持有一把气手枪和500枚射钉弹。经鉴定,秃鹰气枪、板球气枪、气手枪均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小口径步枪和霰弹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5.75mm口径的自制铅弹482枚(系自制的气枪铅弹)、6.5mm口径的自制小口径铅弹头共1181枚(系自制的小口径弹的弹头部分,不属于军用弹或非军用弹)、正规厂家生产的6.8mm筒径的S3型射钉弹共500枚(系射钉器的配件弹,系民用空包弹,不属于军用弹或非军用弹)。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章X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7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章XX放在赣M×��×××长安牌面包车上的枪支、弹药物品、制造工具进行提取并扣押。2、淘宝网交易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2012年12月5日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章XX通过淘宝网交易平台购买瞄准器、不锈钢管、铅丝等物品;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章XX通过微信向“AAA丫头户外一手瞄准器”、“火狐”等人微信转账。未发现射钉弹购买记录。3、公安机关办案说明:证明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章XX带侦查人员到进贤县温圳镇院上村委会院上村其家中和温圳镇章谷桶村附近破房子查看,均未发现相关的枪支、弹药或工具。4、证人章某1的证言:证明2017年8月18日前几天,他劝说章XX去投案,商量好了2017年8月18日去公安局投案的。2017年8月18日早上6时左右,章XX坐他的长安牌面包车(车牌号赣M×××××)到温圳泉溪村委会鲍家村一处破房子里把一些看上去像枪形状的帆布袋搬进他车内。章XX叫他开车到有池塘的地方,想处理一部分他搬上车的东西,于是他开车去找有池塘的地方。行驶到温圳镇泉溪村委会章谷桶与泉溪村国道交叉处,看见一辆车停在那,温圳派出所所长胡某、民警等站在那里。他说胡所长怎么站在这,章XX说快跑,于是他继续开车往南昌方向走。行驶到温圳乌龟山联里村口时,章XX叫他往联里村内走。在拐弯时他看见胡某所长开车跟在后面,他就说你跑不了了,你下车去自首。他开车进浪埂村高速涵洞时,车速很慢,章XX打开车门,跳下了车,章XX逃跑时还是被民警抓住了。在他车上帆布袋里查获了6把长枪、1把手枪、1把弩、3把控制刀具、火药、子弹、制作枪弹工具、配件等。民警示意停车,他没看见,章XX是否看见,他就不知道了。5、证人章某2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章XX被抓获前,其劝章XX去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6、被告人章XX的供述与辩解:供述2015年其加入了一个枪支交流、买卖的微信群,购买了枪支配件,组装成了一把秃鹰气枪。2017年3、4月份,在“灰狼”微信群友处购买了两根枪管,在“丫头”微信群友处购买了一个瞄准器,在淘宝上购买了两个枪身、两个气瓶、一个瞄准器等配件,组装成两把板球气枪。大约五年前,通过淘宝购买了钢管,用切割机等工具等钢管切割打磨成枪膛、枪管,又用木头做了一个枪托,组装成一把小口径步枪。2017年5月,其在淘宝��购买了射钉枪、水管,把水管切割打磨成一根枪管,组装成一把霰弹枪。气手枪是八、九年前他在进贤县泉岭乡从一个新疆人手中花了1000多元钱买的。他在淘宝上买了许多铅丝,用模具把铅丝头冲压成铅弹。霰弹枪子弹弹壳、步枪子弹弹壳、弹头、射钉弹、钢珠都是从淘宝网上购买的。他的淘宝帐号、支付宝帐号是用其老婆朱某身份信息注册的。他就是用淘宝账号、支付宝、微信账号购买枪支、子弹及制作工具材料。他只是喜欢枪,用来自己打靶、打小鸟用。他想去投案前先丢掉一部分枪支、子弹,没想到民警在抓他,他就想先逃掉。他制作了五把枪,制造了1500多颗子弹,都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他没有卖过枪支。7、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洪)公(司)鉴(痕)字[2017]72号痕迹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类枪支六把,其中两把认���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四把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送检的疑似弹共六类,其中5.75mm口径的自制铅弹482枚、6.5mm口径的自制小口径铅弹头共1181枚、正规厂家生产的6.8mm筒径的S3型射钉弹共500枚,其余各类疑似弹均系自制弹的弹头弹壳配件。5.75mm口径的自制铅弹系自制的气枪铅弹,6.5mm口径的自制小口径铅弹头系自制的小口径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部分,不属于军用弹或非军用弹;正规厂家生产的6.8mm筒径的S3型射钉弹系射钉器的配件弹,系民用空包弹,不属于军用弹或非军用弹。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章XX通过“丫头、灰狼”微信群联系购买枪支配件,公安机关对手机微信进行提取时,其聊天群的信息已删除,将其手机送至南昌市公安局刑科所做技术处理,仍未能将其手机微信中被��除的内容恢复。未发现购买500发射钉弹的购买记录,后将其手机送往南昌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做技术处理,仍未能恢复其淘宝和微信交易记录。9、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章XX,男性,1978年2月10日出生,犯罪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10、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章XX2017年8月18日6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章XX基本无异议。但辩解其2017年8月18日准备去投案自首。他不认识温圳派出所所长胡某,开的不是警车,没示意停车,不知道是公安民警。针对被告人的辩解,经查,根据证人章某1的证言,他说了胡所长怎么站在这,被告人章XX说快跑。另章某1说你跑不了了,下车去自首,被告人章XX跳下车后仍继续逃跑。章某1的证言与进贤县公安局温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章XX在车没停稳时跳车往农田逃跑相吻合。综上,根据证人章某1的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章XX虽有去投案的想法,但被告人为了减轻罪责,想扔掉部分枪支再去投案,另在明知公安民警在场的情况下仍试图逃跑,其行为不构成自首,本院对被告人的辩解不予采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章XX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二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该起罪名成立。被告人章XX自制的气枪铅弹未达500发,不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被告人章XX非法持有以压���气体为动力的气手枪一把,并射钉弹不属于军用弹或非军用弹,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X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23年4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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