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某某,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宿城刑初字0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彭某某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服装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二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彭某某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竞 审判员 潘启芳 审判员 杨道骏
书记员:刘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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