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某
陈玉某因犯交通肇事罪
人蔡华春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865.73元、丧葬费17945元、死亡赔偿金182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448元、交通费1000元
陈玉某在服刑期间
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陈玉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罪犯陈玉某,油漆工。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罪犯陈玉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12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以(2011)大刑初字第0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陈玉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蔡华春的经济损失:医疗费1865.73元、丧葬费17945元、死亡赔偿金1823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448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220618.73元。刑期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6年4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认为,
罪犯陈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外协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获得“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
罪犯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进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陈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进行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玉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6日止)。
审判长:杜兴淼
审判员:刘浦
审判员:李红梅
书记员:刘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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