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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业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业林,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临时工,暂住太仓市,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8〕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业林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30日9时47分许,被告人余业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驾驶车厢没有关好的牌号为苏N×××××三轮汽车,在太仓市城厢镇沿朝阳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里外滩小区北门口路段处,处于向后倾翻状态的车厢与该处限高杆发生碰撞,致限高杆掉落时与沿朝阳路由东往西的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和沿朝阳路由东往西步行的被害人周某1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李某、周某1受伤,其中被害人周某1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6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1符合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经太仓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余业林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业林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余业林已与被害人李某、被害人周某1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未到庭证人周某2、张某的证言;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接警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及信息、病历、相关照片;被害人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被告人余业林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余业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业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业林系自首,且已对被害人及近亲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业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惠亚

书记员: 陈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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