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素玉,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财,该支行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张家峰,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程梅花,女,1968年10月3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黎传忠,男,1975年9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代理人:兰希桥、蓝小亮,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03日委托评估将被执行人张家峰共有权人程梅花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康区××桥头××国道南侧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移送评估,并责令被执行人张家峰于2017年09月20日之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家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家峰、共有权人程梅花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镇××村××头××国道南侧房屋(房权证号:康房字第××)的房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宝先
审判员 黄敬敏
代理审判员 袁长宣
书记员: 钟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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