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2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11日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16年9月19日转调江西省饶州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11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羁押于江西省饶州监狱禁闭室。
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检侦查监督公诉科刑诉字(2018)第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玉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上饶珠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9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左右,饶州监狱三监区罪犯与被害人郑某1在共同劳动时发生纠纷,先拿起劳动现场装塑料衣料周转箱(筐)砸打同监��郑某1,郑某1当即拿起砸向自己的衣料筐砸向,遂冲向站在自己机位上的郑某1,将其按倒在物流槽上,互殴中拳击郑某1鼻脸等部位,致郑某1鼻子受伤,随后被人拉开而脱离接触。2017年11月21日经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郑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4月22日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6月11日投入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2015年11月27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9月19日转调江西省饶州监狱三监区一分监区服刑,2017年8月10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赣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2017年11月9日上午十一时三十分左右,被告人与被害人郑某1在共同劳动时发生纠纷,先拿起劳动现场塑料衣料周转箱(筐)砸打同监犯郑某1,郑某1当即拿起砸向自己的衣料筐砸向,遂冲向站在自��机位上的郑某1,将其按倒在物流槽上,互殴中拳击郑某1鼻脸等部位,致郑某1鼻子受伤。2017年11月21日经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郑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42年8月9日止,仍有余刑24年9个月未执行,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刑一复字第19号刑事裁定书、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书、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赣刑更266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入监登记表、郑某1住院��疗病历影印件、等书证,衣料周转箱照片,证人刘某、吴某1、何某、郑某2、熊某、吴某2均的证言,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鄱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因小事在公众场所与他人发生争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在服刑过程中从无期徒刑依法裁定减为有期徒刑25年,该裁定继续有效。综上,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原判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9日至2042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宗亮
书记员:彭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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