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交通肇事罪,陈某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个体运输。因本案于2014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辩护人单荣洛,江苏陈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女,个体运输。因本案于2014年1月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被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驾驶苏J×××××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东台市35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km+42.4m处路段时,撞到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骑二轮电动车的吴某,致吴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某(系张某之妻),陈从家中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在现场商议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谎称自己是事故的肇事者,为张某顶罪。该案直至审查起诉阶段,被审查人员发觉。
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陈某发现公安机关已知晓张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张于当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东台市公安局交巡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人张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丁某、刘某、周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张某手机通话记录,被告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东台市公安局接警记录、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报告,赔偿谅解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行驶于道路,遇情况处置不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科刑处罚。被告人陈某明知张某是真正的交通事故肇事者而作假证明包庇,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包庇罪,应予科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其被告人张某发生事故后让他人冒名顶替,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其在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发觉后,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张某在事故发生后即报警、没有离开现场,具有自首情节,赔偿态度积极,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信。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施 展 审 判 员  祝 菁 人民陪审员  朱本祥

书记员:胡蓉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