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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绿豆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被执行人陈绿豆,女,198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被执行人陈绿豆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熟刑二初字第05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绿豆应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移交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绿豆银行存款1776元,并已上缴国库。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找,也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发送限制消费令。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4822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函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已划拨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熟刑二初字第0565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俊峰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陈娟

书记员: 陈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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