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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明故意伤害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顾明明,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
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崇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顾明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止日为2017年12月12日。
2017年3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对罪犯顾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二日。本院经审理,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苏11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明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7年5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镇检纠减〔2017〕1号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认为罪犯顾明明在服刑期间获悉其减刑未达到预期后为发泄不满,公然数次向他犯寻衅,破坏监规,且公然对抗民警管教的行为表明,其并未真诚认罪悔罪,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减刑前提条件。要求本院重新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定。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罪犯顾明明因获悉其提请减刑的刑期被本院核减后,为发泄不满,于2017年4月19日对相邻岗位罪犯卢某进行言语和肢体寻衅。次日,又二次对同监室罪犯程云云进行言语和肢体寻衅。罪犯顾明明不仅不接受民警管教,还对管教民警进行辱骂、威胁。
以上事实有江苏省句容监狱《关于提请撤销罪犯顾明明减刑建议的建议》、《监狱撤销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危险罪犯强化管控审批表》、《关于撤销罪犯顾明明2017年第一批法律兑现裁定的建议》、《关于罪犯顾明明违规违纪事实报告》、监区民警张某、王某、孟某奇证言、罪犯田某、赵某证言、罪犯卢某、程云云陈述以及罪犯顾明明本人的供述、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减刑案件中,认定罪犯可以减刑的前提条件是确有悔改表现。而确有悔改表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案罪犯顾明明在获悉自己被提请减刑的刑期被法院核减后,为发泄不满,不仅连续两天对同岗位及同监室的罪犯进行言语和肢体寻衅,而且还对对其进行管教的民警进行辱骂、威胁。罪犯顾明明的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监规,扰乱了监狱管理秩序,不符合减刑的条件。故依法应撤销本院(2017)苏11刑更8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顾明明不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苏11刑更835号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顾明明不予减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嘉   祥 审判员 戴晓曦审判员杨道骏

书记员:杨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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