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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西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西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西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丁善珉

书记员:陈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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