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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富都溪湖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常州富都溪湖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斌,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常州富都溪湖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新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50448.80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晓刚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常州力合华富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应股权(该股权已质押)。另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苏D×××××(已设定质押)、苏D×××××(已设定质押)、苏D×××××(已设定质押)、苏D×××××、苏D×××××、苏D×××××的六辆小型汽车及被执行人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常武南路588号天安数码城首期A幢xxxx-xxxx室的房屋均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晓刚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3号财富商务广场xxxx-xxxx室、武进区湖塘镇金都名苑x幢x单元xxxx室、武进豪庭苑xxx幢、武进区湖塘镇阳湖世纪苑xx幢x单元xxx室的房屋亦均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常州市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晓刚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另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多家法院牵涉多案,诉讼标的巨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本院执行;除上述财产因另案被其他法院查封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取决于法院依法、及时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多家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程序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武新商初字第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待被执行人财产依法处理后待分配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长何曙明
执行员朱凯
执行员杨永强

书记员: 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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