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
沈某某
蒋尚其
杨耀中
金湖县赛欧电气有限公司
季国年
金湖县金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016)苏08执复14号
申请复议人董某某。
申请执行人沈某某。
申请执行人蒋尚其。
申请执行人杨耀中。
申请执行人金湖县赛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
法定代表人张翔,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季国年。
被执行人金湖县金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金北镇。
法定代表人石才珠,该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董某某不服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执异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执异2号执行裁定,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金湖县人民法院(2016)苏0831执异2号执行裁定,发回金湖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判长:董国华
审判员:邱志敏
审判员:徐海波
书记员: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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