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睢宁县。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盱检诉刑诉(2017)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文龙、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苏C×××××的大型普通客车沿新扬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日11时许车辆行驶至新扬高速公路190KM处,撞到前方同车道行驶薛某驾驶的苏A×××××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苏A×××××小型轿车驾乘人员薛某、宋某、袁某受伤,其中袁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四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能做到安全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袁某系因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薛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宋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
2017年1月,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上述大型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7月4日,被害人薛某、宋某及被害人袁某的近亲属已向本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薛某、宋某的陈述,淮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查破案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反映案发经过情况的视频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信息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车辆照片,盱眙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司法鉴定痕迹物证鉴定书,南京市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另致二人轻伤一级,可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吉祥 代理审判员 蒋莹莹 人民陪审员 季春林
书记员:张晨 刘丹丹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