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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张战军、单某某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牛山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徐允坤,行长。
被执行人:张战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执行人: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兴彬 审判员  朱 江 审判员  王 涛

书记员: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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