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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7〕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鑫、被告人陆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7年8月27日上午,被告人陆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核载12590kg,实载43340kg,超载244%)的皖D×××××重型自卸货车,沿张家港市永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港丰公路路口东侧路段时,因对视线范围内应当观察清楚的交通情况未观察清楚,盲目行驶,该车右前部与前方同向行驶马某某(女,殁年67岁,张家港市人)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某跌倒被碾压后当场死亡。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陆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另外补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6.5万元,被告人陆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吴某1、李某、薛某、殷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急救病历、诊断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过磅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记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执法记录视频、视听资料说明、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查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案件信息、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保险单、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陆某某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另外补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建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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