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许为付。
委托代理人张月。
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许为付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情况紧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6万元(保全期限为六个月,自保全之日起计算,到期可续保,续保期限为三个月),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红
书记员:厉爱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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