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秦某
江涛(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
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本科,务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3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涛、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5)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及其辩护人张天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事发后主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秦某就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秦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事发后主动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被害人,自动投案,积极赔偿获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顾霞

书记员:黄丹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