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877乔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胡伟,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8〕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及其辩护人胡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8月20日4时45分左右,被告人乔某醉酒后驾驶苏E×××××小客车沿惠济桥向北行驶至清塘路惠济桥北堍附近时,其车头撞上在上述地点人行横道内由东向西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唐某乙,致被害人唐某乙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乔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乔治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167mgl00ml。
事发后,被告人乔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打电话报警并停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与被害人唐某乙的亲属达成协议并进行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乔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唐某甲、方某、徐某的证言、酒精呼气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医疗证明书、银行流水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乔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初犯,案发后与事故对方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乔某系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宜适用缓刑。
为保障道路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被羁押的共8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王浩

书记员: 龚一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