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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绰号“飞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南城县,现住南城县。2016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城县看守所。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16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和邱某4、章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均接到陈某3电话后赶到南城县建昌镇和天下KTV,得知陈某3手下的“喇叭”刚刚在包厢内被何某手下的刘某打了,陈某3要去找何某报仇。之后陈某3纠集被告人谢某某、包某(另案处理)、邱某4等人携带好抚州菜刀分乘两辆车上街寻找何某,但一直未找到。与此同时,邱某1驾驶彭某2的赣F×××××宝马X1轿车载周某1到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邓伟夜宵店”买夜宵。后来陈某3、谢某某、包某等人得知何某的手下周某1在“邓伟夜宵店”买夜宵,就驾车赶到此店附近,随即持抚州菜刀下车追劈周某1。周某1见状就往建昌派出所跑,谢某某、邱某4、章某等人一路持刀追赶但未追上。这时,邱某1驾驶宝马车也往建昌派出所方向行驶,迎面碰到邱某4等人回头走来。邱某4就持抚州菜刀劈砍了宝马车前挡风玻璃,章某等其他人也持刀劈砍了宝马车身等处。之后,谢某某、邱某4等人坐车逃离了现场。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宝马车被损毁的价值为9070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2.2016年12月29日,陈琦(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谢某某、邱鹏辉、包昌并叫他们喊人到谢某某住的盱XX庭小区楼下集合准备去打周某2。之后,谢某某纠集了汪某(未满16周岁),邱某4纠集了章某(另案处理)、贺某、陈某2(上述二人未满16周岁)、周某4、黄某2、吴某2、邱某3等人陆续到盱江某庭小区。当日下午,陈某3到了盱江某庭小区后,还打了电话联系抚州人来帮忙打架。之后,陈某3、谢某某、邱某4、章某等人分乘陈某3的白色蒙迪欧轿车、租赁来的赣F×××××黑色本田轿车和赣F×××××白色别克轿车出发去找周某2,三辆车上都放了从谢某某家楼梯间拿出来的抚州菜刀、铁棍等凶器。陈某3、谢某某等人驾车先后到新感觉台球室、花楼下青山陂周某2的岳父黄老仂住处寻找周某2,但均未找到。此时,陈某3接到电话说之前其联系的抚州人快下高速,于是陈某3等人又驾车到高速路口将这十几个抚州人接到盱江某庭小区。在小区内,陈某3又叫大家驾车继续去找周某2,因当时车子坐不下,黄某2、邱某3、吴某2、周某4四人就未去。与此同时,周某2得知陈某3等人到新感觉台球室及其岳父家找他,便到建昌派出所报警。陈某3、谢某某、邱某4、包某等人先驾车到了南城大桥往徐某1方向的圆盘处,之后陈某3打电话约周某2到此圆盘处打架。正在建昌派出所的周某2接通电话后没有同意去打架,并在挂断电话将此情况反映给了民警,建昌派出所民警遂出警处理。陈某3与周某2通话结束后,就纠集谢某某、邱某4、包某等人乘车来到辉强投资有限公司。陈某3指使包某、邱某4等人冲到该公司楼上找周某2但未找到,之后就将辉强投资有限公司的桌子、凳子和门等物品给砸毁。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辉强投资有限公司被毁损的物品价值为2400元。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等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他人纠集下,伙同多人持械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伙同多人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毁损财物价值人民币1147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谢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在第二次犯罪事实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请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时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综合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法定刑内予以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和邱某4、章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均接到陈某3电话后赶到南城县建昌镇和天下KTV,得知陈某3手下的“喇叭”刚刚在包厢内被何某手下的刘某打了,陈某3要去找何某报仇。之后陈某3纠集被告人谢某某、包某(另案处理)、邱某4等人携带好抚州菜刀分乘两辆车上街寻找何某,但一直未找到。与此同时,邱某1驾驶彭某2的赣F×××××宝马X1轿车载周某1到南城县建昌镇胜利西路“邓伟夜宵店”买夜宵。后来陈某3、谢某某、包某等人得知何某的手下周某1在“邓伟夜宵店”买夜宵,就驾车赶到此店附近,随即持抚州菜刀下车追劈周某1。周某1见状就往建昌派出所跑,谢某某、邱某4、章某等人一路持刀追赶但未追上。这时,邱某1驾驶宝马车也往建昌派出所方向行驶,迎面碰到邱某4等人回头走来。邱某4就持抚州菜刀劈砍了宝马车前挡风玻璃,章某等其他人也持刀劈砍了宝马车身等处。之后,谢某某、邱某4等人坐车逃离了现场。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宝马车被损毁的价值为9070元。被害人彭某1于2017年2月27日与陈某3、包某、谢某某等人就砸车赔偿一事达成协议,由陈某3赔偿对方26000元,彭某1出具谅解书对谢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向法庭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谢某某出生于1997年6月1日,犯罪时系成年人。2.归案经过证实:2016年12月31日下午,谢某某到南城县建昌镇派出所投案。3.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彭某1于2017年2月27日与陈某3、包某、谢某某等人就砸车赔偿一事达成协议,由陈某3赔偿对方26000元,彭某1出具谅解书对谢某某等人表示谅解。4.宝马车被毁损照片证实:涉案宝马X1轿车玻璃、车门、车灯均有损坏痕迹。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2016年12月19日,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赣F×××××宝马X1轿车左前大灯、右侧副驾驶车门、右后座车门、左后座车门及玻璃、左后车内尾灯、左驾驶室车门玻璃等部位毁损价值为人民币9070元。6.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其朋友刘某在和天下KTV与陈某3的朋友“腊仂”因敬酒一事发生打架,“腊仂”就到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处理的过程中,周某1和邱某1就开彭某2的宝马X1小轿车去“老邓夜宵店”买夜宵,但被陈某3叫来的十多个人持刀追砍,并把彭某2的宝马车给劈了。7.同案人邱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21-22时左右,陈某3打电话让其带伢仂到和天下KTV集合,后又打电话让其到盱江某庭,其就喊“高子”和吴某2一同去。他们聚集后,陈某3说去办事。之前陈某3和他们说过“腊仂”的女朋友在和天下KTV过生日,“腊仂”被何某给打了,要去找何某等人报仇。接着,“狗仔”、“嫖客”、“高子”等人就到楼梯口下取了七八把抚州菜刀,菜刀长有1.2米,刀身是用钢管焊接的,放在陈某3车后备箱。途中他们分发了菜刀,其也拿了一把抚州菜刀。接着其和谢某某等人同坐一辆租来的别克小轿车,其和手下的吴某2、“高子”以及谢某某的手下“狗仔”坐在后排座;陈某3的车上坐了包某和他手下的徐某2等人。他们车在县城街上到处转,一路都未见何某等人。之后,陈某3就说何某手下的一个伢仂在新车站那边吃夜宵,叫他们开车去那边,然后他们就驾车往新车站走。开到皇庭7号宾馆对面“老邓夜宵店”时,他们就发现那个伢仂在店里面买夜宵。这时,他们把车子停下后直接下车追那个伢仂劈,那个伢仂见他们拿刀来劈他,就往建昌派出所方向跑,他们就追,这时有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往他们身边开了过来。他们见这里宝马车也是何某的,于是持刀劈这辆宝马。其当时拿刀往车子前挡风玻璃劈了一下,陈某3因为开车就未下车,包某、谢某某、徐某2、吴某2、“高子”、“狗仔”、“嫖客”等人也持刀劈宝马车,具体怎么劈的其没看清楚,接着这辆宝马车就原地掉头走了,他们也就开车离开了现场。同案人邱某4从一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与其一同砸车、持刀找周某2的“高子”,经身份核验,“高子”即是章某。8.同案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21时左右,其和“老北”、林某等人在宏鑫对面的一家夜宵店吃东西。期间“老北”接到“琦仔”的电话,叫他们去办事,然后其和“老北”、林某等人到和天下KTV附近集合。集合完后他们又到“飞机”住的盱江某庭去拿抚州菜刀,他们各自拿好菜刀就坐了两辆车到街上去寻何某等人。因为之前何某等人在和天下KTV打了“腊仂”,所以他们去找何某等人报仇。他们当时有两辆车,一辆是“琦仔”的白色福特车,另一部车是租来的。当时其和“祥仔”、“包仂”、“老北”、林某等人坐在“琦仔”车上,“飞机”、“兰鑫”、“兰宇”、“狗仔”、“嫖客”、“尼仔”等人坐了租来的车,然后他们两辆车一起在街上寻。车子开到盛世尊品附近时,“琦仔”说要和“飞机”的车互换,因为何某那伙人认识他的车子,怕认出了就跑了,于是“琦仔”和“飞机”的车子互换了司机。他们开车到山水大道和胜利西路交汇处发现周某1和邱某1驾驶一辆宝马车往新车站方向走,于是他们就跟了上去,然后他们看见周某1和邱某1把车子停在“老邓夜宵店”门口。这时,他们把车堵到这辆宝马车的前面,同时下车后持刀追周某1劈,周某1就跑,跑到红绿灯处他们就没追,掉头回来劈宝马车。当时其和“飞机”、“包仂”、“祥仔”、“狗仔”拿抚州菜刀追周某1劈,“老北”和林某持抚州菜刀劈宝马车。接着,“琦仔”喊他们赶紧上车,于是他们驾车逃离了现场。参与砸宝马车的有其和“琦仔”、“老北”、“包仂”、“飞机”、“祥仔”、“狗仔”、林某、兰鑫、兰宇、“嫖客”、“尼仔”等人。因为周某1和何某是一伙的,他们见周某1开了宝马车,便追周某1劈,但被周某1给跑了,于是去劈车子。9.被害人邱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凌晨10分许,其和周某1从建昌派出所去买夜宵(因和天下打架斗殴事件双方调解一直在建昌派出所)。其与周某1开车至“邓伟夜宵店”,周某1下车等夜宵打包,其在车上,看到大约十多个伢仂持刀由安居工程门口方向沿着马路冲到“邓伟夜宵店”门口,追着周某1劈,周某1见状朝建昌派出所门口拼命地跑。其开着车行驶到红绿灯处,那群伢仂看见周某1进来建昌派出所不敢追,于是掉头回来砍车子。其认识那群伢仂,但名字不清楚。其知道这些人都是跟“琦仔”一起混的伢仂,其中有一个叫包某、还有一个绰号“老北”。他们十多个伢仂每个人手上都拿了刀,他们没追到周某1然后反过头来砍其开的车子,车身多处被劈砍。其驾驶的是一辆白色宝马X1,车牌号码是赣F×××××。10.被害人周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3日0时左右,其和朋友邱某1在“邓伟夜宵店”买夜宵。开始他们坐在邱某1开来的轿车上,之后其准备下车到店里拿夜宵,在店里等了没几分钟,其听背后有人喊要砍死其,其回头看见有七八个人(其中那个喊着要砍死其的人叫包某)拿着抚州菜刀向其冲来,其见状就跑,跑了没多远,突然一辆车尾冒出一个人拿刀背砍了其背部一下。其跑到皇庭7号宾馆,其中有一个人拿刀朝其扔过来,后来其一直跑向建昌派出所,其朋友也把车开到了建昌派出所。11.被害人彭某2的陈述证实:赣F×××××白色宝马X1轿车是其在2015年12月份花了28万元购买的,车子登记在其姐姐彭某1名下,车子一直都是其自己在使用。2016年12月13日凌晨,其在家里接到周某2的电话,说刚才周某1和邱某1驾驶他的宝马车到“邓伟夜宵店”吃夜宵时被陈某3那伙人用刀给砸了,目前在派出所处理。其就到了派出所,看见其宝马车左后玻璃被划了,前左灯被砸烂了,后左尾灯被砸烂,门被划破。1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7点半左右,其接到陈某3电话,叫其赶紧到和天下KTV。其在包厢内看见“喇仂”在骂喻瑞坤(“昆仔”),说他刚才被刘某(“乌刘”)打,“昆仔”不帮忙。过了一会,包某(“包子”)和邱某4(“北瓜”)来了,他们听到这个事情后,也很生气,邱某4提议去打刘某的老大何某(“小晨晨”)。然后其、邱某4、包某开始打电话召集身边的伢仂赶到和天下来,过了十来分钟,他们召集的人差不多都到了和天下KTV楼下,他们就下楼上了各自的车到街上去寻找何某了。包某开车,其坐副驾驶,后面坐了包某等两个伢仂,他们开的是一辆银灰色的广本,邱某4带着他手下七八个伢仂开了一辆车,邱某4开的是白色的广本。10点钟左右,陈某3开车在盛世尊品与他们汇合。汇合之后,陈某3又打了邱某4的电话,叫他过来,后陈某3和邱某4换了车子,其就和陈某3一辆车。之后他们三辆车就又开始在街上找何某。之所以换车是因为刘某这方的人都知道陈某3开的是福特的车,陈某3也怕对方拦到他的车打他。找了一段时间后没其接到了包某的电话说看见何某手下的周某1,于是其与包某、邱某4、章某、徐某2等八九个人就一直追周某1,直到周某1跑进了建昌派出所才没追。之后其与包某等人往回走,这时对方有一辆白色宝马车开了过来,邱某4就用抚州菜刀往宝马车上劈了一下,章某也往宝马车上砸了。之后大家上车逃离了现场。(二)2016年12月29日,陈琦(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谢某某、邱鹏辉、包昌并叫他们喊人到谢某某住的盱XX庭小区楼下集合准备去打周某2。之后,谢某某纠集了汪某(未满16周岁),邱某4纠集了章某(另案处理)、贺某、陈某2、周某4(上述三人未满16周岁)、黄某2、吴某2、邱某3等人陆续到盱江某庭小区。当日下午,陈某3到了盱江某庭小区后,还打了电话联系抚州人来帮忙打架。之后,陈某3、谢某某、邱某4、章某等人分乘陈某3的白色蒙迪欧轿车、租赁来的赣F×××××黑色本田轿车和赣F×××××白色别克轿车出发去找周某2,三辆车上都放了从谢某某家楼梯间拿出来的抚州菜刀、铁棍等凶器。陈某3、谢某某等人驾车先后到新感觉台球室、花楼下青山陂周某2的岳父黄老仂住处寻找周某2,但均未找到。此时,陈某3接到电话说之前其联系的抚州人快下高速,于是陈某3等人又驾车到高速路口将这十几个抚州人接到盱江某庭小区。在小区内,陈某3又叫大家驾车继续去找周某2,因当时车子坐不下,黄某2、邱某3、吴某2、周某4四人就未去。与此同时,周某2得知陈某3等人到新感觉台球室及其岳父家找他后,便到建昌派出所报警。陈某3、谢某某、邱某4、包某等人先驾车到了南城大桥往徐某1方向的圆盘处,之后陈某3打电话约周某2到此圆盘处打架。正在建昌派出所是周某2接通电话后没有同意去打架,并在挂断电话将此情况反映给了民警,建昌派出所民警遂出警处理。陈某3与周某2通话结束后,就纠集谢某某、邱某4、包某等人乘车来到辉强投资有限公司。陈某3指使包某、邱某4等人冲到该公司楼上找周某2但未找到,之后就将辉强投资有限公司的桌子、凳子和门等物品给砸毁。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辉强投资有限公司被毁损的物品价值2400元。2017年6月29日,谢某某等人赔偿了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孙某的损失,孙某对谢某某等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周某4、汪某、贺某、陈某2案发时均未满16周岁。2.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清单、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9日晚上,建昌派出所得知陈某3纠集了一伙人准备找周某2打架,并且驾驶三辆车在万年桥去徐家的三叉路口方向集结。随后建昌派出所民警及特巡警出警并沿路设卡拦截,建昌派出所民警在三叉路口附近发现陈某3等人,陈某3等人驾驶的三辆车往河东、天井源工业园区、洪门方向逃窜。最终在洪门派出所的设卡拦截下,陈某3等人在洪门岭坡下弃车往旁边山上逃离。民警对陈某3等人弃下的两辆轿车进行搜查,发现抚州菜刀十余把、棒球铁棍6把,于是民警将车辆及上述刀具、球棍进行扣押。经清点,南城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9日扣押了本案的凶器抚州菜刀、钢片、大刀、钢管、棒球棍等共14件。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2017年1月11日,经南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辉强投资有限公司的门、玻璃桌面等物品毁损价值人民币2400元。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谢某某指认案发当晚其曾经到过黄老仂家门口,以及自己存放凶器的地方。5.证明、营业执照证实: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孙某,股东还有邱某2、彭某6、饶某。2016年12月29日辉强投资有限公司被砸。6.收条、谅解书证实:2017年6月29日,谢某某等人赔偿了南城县辉强投资有限公司孙某的损失,孙某对谢某某等人表示谅解。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2016年12月29日18时36分至18时55分,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民警对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青山陂黄老仂家门口进行了现场勘验,现场位于南城县建昌镇花楼下村青山陂黄老仂家门口,南边是南城县建昌大道,北边是南城县环城国道。2016年12月29日20时16分至20时46分,南城县公安局建昌派出所民警对南城县建昌镇盱江北大道延伸段的辉强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勘验。中心现场位于建昌镇辉强投资有限公司三楼,大厅内有一张圆形钢化玻璃桌面被损毁,进入办公室的一扇木门门框被损毁。8.证人周某3的证言证实:其在南城县联营车队对面开了家小周小轿车维修中心,也做汽车租赁服务。2016年12月29日16时30分左右,有人联系其要租车,经查看驾驶证得知该名男子叫洪波,之后其与洪波谈好以220元每天的价格出租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洪波就将车子开走。过来一会又有一人到店里要租车,经查看驾驶证得知该名男子叫徐凌空,同样其以220元每天的价格出租了辆别克轿车给徐凌空。到了第二天其通过公司GPS发现这两辆车子被扣在了派出所,其就到派出所了解情况。9.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7时左右,其在大厅看别人打球,突然就有十几个伢仂从前门冲了进来,这些人手上都拿了“家伙”,他们进来后就将店里所有的包厢打开了,好像是在找人。查了所有的包厢后这些人又从前门离开了,这些人在店里待了不到一分钟。十几个伢仂几乎都拿了东西,有一二个伢仂没拿,其看到有人拿了砍刀(把手是铁棍,前面焊了砍刀),其他人拿什么其没有注意看。10.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7时40分左右,其正在新感觉台球会所收银台旁边打扫卫生,突然闯进来十多个年轻的社会伢仂,每个人手里都拿着一把抚州菜刀,他们进来之后二话不说,就挨个包厢找了一遍,好像是在找什么人,大概过了分把钟左右,他们找了一圈就走了。他们走时其听见他们中有一个伢仂说了句:“不在这里,快走。”之后他们就离开了。11.证人彭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9时30分左右,其和邱某2、孙某、尧志明等人在辉强投资有限公司三楼办公室喝茶。大概到了20时30分左右,其听到楼下有一声巨响,其就往窗户口往外看了一下,其还以为楼下有人要打架,没想到接着有一伙伢仂拿刀冲到他们三楼喝茶的办公室,并有人说要砍死他们去。当时孙某见情况不对,就将门反锁了,他们几个人就拿沙发顶住门,接着那伙伢仂继续推门,没有推开,他们就说报警。那伙伢仂在门外砸了一下东西就跑了。其看到了大概有10个伢仂,后来其从窗户上看到有三辆无牌的轿车,三楼门口有三四个伢仂都拿抚州菜刀。公司三楼大厅的楼梯右边有一块玻璃,还有几张凳子和椅子损坏。1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20时许,其和朋友邱某2、孙某、尧志明、彭某3在邱某2店里的三楼办公室喝茶。大概20时30分许,其听到楼下有吵闹声,以为要打架,就从窗户往外看,看到有三辆没有牌照的车停在邱某2的店门口。接着就听到楼梯间有急促的上楼声,中间还掺杂着刀磕楼梯的声音,他们一听不对劲就立刻把办公室的门挤住了。之后就有一伙人冲到办公室的门前想要推开门进来,他们一伙就说:“周某2你出来。”他们几个人就说周某2不在这里,但是他们不信还是要冲进来,但那时他们只是推开了一丝缝隙,然后就拿一把砍刀伸进了办公室,邱某2见状及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外面那伙伢仂听到他们要报警就要离开,之后他们就听到外面玻璃碎的声音。大概一两分钟后他们听到那伙人下楼的声音,他们几个人从窗户外看到十多个年轻小伙子手持砍刀分别上了那三辆车,还看到三楼大厅楼梯的右边墙角有一块碎玻璃,还有几张凳子和椅子也零散的倒在地上。13.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8时30分,其接到岳父黄老仂的电话称有很多伢仂持刀棍到他家扬言要劈断其手脚,后其听说包某这伙人下午在城北新感觉台球室找其,并扬言要劈断其手脚,因其下午不在台球室,他们没有找到其。后其通过新感觉台球室监控视频看见包某等十七八个伢仂手持刀棍在台球室找其,其从视频中认出一个叫周某4的伢仂,其便通知周某4的家人叫他到派出所来,其妻子便到派出所报案。在19时06分的时候,其接到号码“183××××3974”的电话,这个人在电话里挑衅其,说要劈其,并约其打架。后其将该情况告诉了公安民警。之前其身边一个朋友刘某在和天下KTV与陈某3的朋友“腊仂”因敬酒一事发生打架,“腊仂”就到派出所报案。在派出所处理的过程中,周某1和邱某1就开彭某2的宝马X1去老邓宵店买夜宵,但被陈某3叫来的十多个人持刀追砍,并把彭某2的宝马给劈了,后面派出所立案了要抓陈某3等人,陈某3就逼其和彭某2去私了这个事,其一直不肯,所以因这个事才会追其来劈,其和陈某3、包某等人没有其他纠纷。1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9时左右,谢某某通过QQ叫其到盱江某庭门口等他,其到门口时有三部小车在门口等。谢某某开了一辆褐色的小车,“包仂”开了一辆银色的小车,还有一部银色的北京现代,但其不知道谁在开。其坐的是谢某某开的车。当时谢某某开车,“老北”坐在副驾驶室,后面坐了三个人,车上还放了四五把抚州砍刀、镰刀,车上共有七个人。之后坐在后排的“高子”和其说,双方都已经约好了,他们去打“小晨晨”那伙人。之后谢某某就开车带他们往徐家方向走。车子刚出大桥加油站圆盘附近时谢某某就将车子停了下来,之后他们三部车就在圆盘等。他们等了快二十分钟没人来,“包仂”就提出到对方的英皇旁边的公司闹下,他们就会出来。于是谢某某就开车带他们到英皇旁边的一家投资公司,“包仂”也开车跟在后面,银色的北京现代就在原地等。他们两部车到投资公司后他坐的车上的五个人就拿了砍刀和镰刀冲了进去。他们直接冲到二楼,他们刚冲到二楼时就将大厅的凳子和一张玻璃的小圆桌掀了,之后见小办公室有人关门,“祥仔”就用刀塞住门,他们就一起要冲进去,后来他们挡住门并报了警,于是他们就离开了。其、“嫖客”、“泥仔”三个人跟了谢某某,谢某某给他们钱用,包括吃饭、住宾馆、喝酒玩等,有时他们就跟谢某某一起平事。15.证人周某4的证言证实:陈某3手下有三个得力助手,分别是“老北”、包某、“飞机”三人,这三人手下都带了小弟。其是“老北”手下带的小弟,如果有事要打架的话,陈某3就通过这三人打电话给他们,他们一般都是听各自的老大话,陈某3就是指挥他们的老大。“老北”身边带了林某、吴某2、黄某2、“高子”等。“祥仔”是跟包某的,“飞机”带了汪某等。他们平时的开支是从赌博场子上收红钱得来的,每天能从赌博场子上收取100-200元红钱。打架的工具是在盱江某庭一车库拿的,具体谁家的车库其不清楚。其和邱某4是直接电话联系,有时是直接打给其,有时是让“高子”打电话给其。16.证人贺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老北”就跑到房间来叫其和陈某2,说跟他出去办点事,具体办什么事也没有说,然后其和陈某2就坐上了“老北”开来的一辆白色小轿车。接着“老北”就开车带他们到英皇KTV旁边的一个地方,当时他们去的时候有三辆小轿车。到了后,“老北”等人就先下了车,其和陈某2坐在车上,这时“老北”又走过来说叫他们都下车,然后其和陈某2两人就走进一家投资公司,他们正在上楼时就听见楼上有人说走,公安来了,于是其和陈某2又返回刚刚坐的车子往洪门方向跑了,跑到洪门一个有山的地方,其和“老北”等人就往山上跑了,他们在山上躲了二三个小时候,见公安没有来,于是他们就下了山又坐上刚刚开来的车子往县城走,之后他们把其和陈某2放在金山宾馆后就开车走了。参与砸投资公司的有三辆车,共有十几个人。其认识的人有“老北”、“飞机”、“包仂”、“琦哥”、“狗仔”等人。17.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7时左右,当时其与贺某及几个人其不认识的伢仂一起在金山大酒店303房间,17时30分左右,包某(“包子”)、谢某某(“飞机”)也来到了房间。过了十几分钟,邱某4(“老北”)来到房间和他们说:“有事,走。”他们就跟着邱某4一起下楼。之后其看见陈某3开着一辆白色福特轿车在楼下等,邱某4就带着其和贺某及三个其不认识的伢仂上了陈某3的车,谢某某和包某也分别开了一辆车带着几个伢仂。他们一行三辆车大概十几人就开着车由陈某3的车带头往英皇前面的辉强投资公司行驶。到了辉强公司楼下,陈某3让他们下车,于是他们三辆车除了开车的人之外就全部下了车往辉强公司楼上冲,其也跟着他们一起往上冲。到辉强公司楼上后,邱某4带头在辉强公司办公室里面用凳子砸办公室的东西,其他伢仂也跟着砸。他们一伙人冲上去,翻桌子,拿里面的凳子到处砸,把里面的桌子、椅子等物品砸坏了。其和贺某在公司门口看着。他们大概砸了三四分钟后就下楼准备下车,刚下楼就有人喊“110来了,快跑。”之后他们就各自上了之前坐的车,三辆车分开逃跑。其是跟着邱某4的,他是其老大。邱某4说有事是指叫他们去打架或者类似于砸辉强公司这样的事。18.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2时左右,其接到邱某4的电话,叫其准备好去打架。到了17时左右,邱某4就喊其到盱江某庭集合,于是其和邱某3、吴某2、周某4四个人一同赶到盱XX庭小区往右靠最里面的一栋房子楼下。到了后,其见陈某3、邱某4、包某、林某、徐某2、谢某某等三十余人站在那里集合,当时有三辆小车停在那,接着他们就各自上车。其和邱某3、吴某2、周某4坐上了一辆白色福特小轿车,开车是陈某3,副驾驶室坐了一个不认识的人,他们四人坐在后面,其余的人都坐上来另外两辆车。他们正准备出发的时候又来了几辆小轿车,然后他们就直接到城北新感觉台球室找周某2,准备拿刀去劈他。到了台球室后,他们各自拿好抚州菜刀直接上了台球室的二楼,其当时拿了一把西瓜刀,到台球室里面寻了一圈,未发现周某2于是就离开了。然后他们这伙人开车到花楼下青山陂周某2的岳父家找他,到了周某2岳父家门口后,未发现周某2时,陈某3和邱某4就打开车子窗户玻璃在那里叫“周某2,给我死出来”,后来大家都未下车直接离开了。接着,他们这伙人又开车到强某投资有限公司。到了后,又来了一批抚州混的伢仂,于是他们又到下高速的地方去接抚州人,接到后他们又返回盱江某庭小区,因为车子坐不下那么多人,后面其也就没跟着去强某投资有限公司。刀是在谢某某家住的盱XX庭小区一楼楼梯口下拿的。其听谢某某说案发当天谢某某到砸宝马车。19.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6-17时左右,“高子”打电话给其说:“邱某4(“老北”)要办事,快点出来。”之后其打电话叫周某4接其到盱江某庭小区与邱某4、“高子”等人碰面,当时已经有大概十多个人在那里。其认识的人有:陈某3、邱某4、谢某某、包某、“高子”、“狗仔”、黄某2、邱某3、林某等。他们这些人碰面之后就到盱江某庭一栋居民楼的楼梯间拿了抚州菜刀、西瓜刀、棒球棍及一把关某刀等凶器,并把这些东西统一放进了陈某3开的白色福特轿车后备箱。之后陈某3让他们把凶器都拿到手上,于是他们这些人就各自拿好了凶器,其拿的是一把抚州菜刀。临上车前,其听见陈某3、邱某4、谢某某在说:“先去新感觉,再去辉强公司,最后去花楼下青山陂找周某2。”他们这些人分乘三辆车,由陈某3驾驶他的白色福特轿车带着几个人走在最前面,中间是谢某某驾驶的深色别克轿车,最后面是其坐的银色现代轿车。他们跟着前面两辆车直接往新感觉台球会所开。到了新感觉台球会所后,他们三辆车某除了开车的人留在车某等着,其他人都拿着抚州菜刀等凶器冲到新感觉二楼,在里面挨个包厢找了一遍没有发现周某2,之后他们下楼上车走了。在新感觉台球会所没找到周某2,他们又跟着前面的车在英皇前面的辉强投资公司楼下转了一圈,看见辉强投资公司楼下的铁门关着。他们又掉头前往花楼下村黄老仂家中去找周某2。到了黄老仂家门口后,他们把车横在黄老仂家门口,前面两辆车某的人坐在车某对着黄老仂家中的一个人骂:“叫周某2死出来。”骂了一会他们就离开黄老仂家,并开车到高速路口接人。当时从抚州开来三辆的士,来了十几个抚州伢仂。后来有一辆没载人的小车从县城过来,之后有几个抚州伢仂上了空车,其余的伢仂继续坐两辆的士和他们三辆车一起返回了盱江某庭。到盱江某庭后邱某4说坐不下,叫他们这几个伢仂下车等着,其就和周某4、邱某3、黄某2四个人下车并离开各自回家了。“高子”说办事就是砍人或者闹事之类的事情。20.证人邱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4时左右,其电话联系周某4,周某4说带其去盱江某庭玩。到了之后有二十个左右的伢仂在盱江某庭圆盘等(其中有吴某2、黄某2),他们在等人的时候就听这些人说要去找周某2。18-19时左右,来了三辆车,一辆黑色的本田,一辆白色的丰田,还有一辆“琦仔”的白色福特轿车,车牌都被遮了。在白色丰田车的后备箱里用被子包住的抚州菜刀之类的长短刀有十六把,还有其他凶器其不清楚,接着他们二十个伢仂就都上了这三辆车。其和周某4、吴某2、黄某2上的是黑色本田轿车,其上车前拿了一把银色西瓜刀样式的刀,黄某2拿了银色西瓜刀,周某4、吴某2拿抚州菜刀。上车后他们先是到新感觉台球室,在新感觉台球室,他们这伙伢仂提着刀到转了一圈就出来了。接着他们又坐车到英皇KTV旁边的一家投资公司,当时看到这家公司关了门就开车到高速路口的加油站旁边,司机看了一个号码便又开车带他们到周某2家去了。在青山陂周某2家附近,“老北”叫了两句“周某2死出来”之类的话,他们在青山陂开车转了两圈后,又坐车到高速路口。其听开车司机说来了十五个抚州人,要坐他们的车,由于坐不下,就让他们在盱江某庭下车,让抚州人上车。在盱江某庭,将他们四个人放下来,这些抚州人挤上去,然后司机“波哥”给了他们四个人一百元去吃完饭,这时已经20时左右了,他们这些人吃完晚饭各自回家了。辉强投资公司他们去过两次,其是第一次去的,第一次见公司没人也都没进去,后来抚州人来了因为车子坐不下,其和吴某2、黄某2、周某1四人没去,林某去了。21.同案人邱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19时许,陈某3电话叫其召集其带的小弟在盱江某庭谢某某家楼下集合。当时其就带了章某、黄某2、周某4、吴某2在盱江某庭谢某某家楼下等琦仔。其大概等了半个小时左右,陈某3和他一个朋友来了,包某及他手下的徐某2和谢某某手下的“狗仔”、“嫖客”等人也陆续来了。他们聚集后陈某3打电话叫车,还打电话叫抚州混的伢仂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来了三辆车,其中两辆车都是租的,一辆是别克,另一辆是什么车其不清楚,还有一辆车是陈某3朋友开来的,一辆银白色的北京现代,这三辆车开来的时候都卸了牌照。然后他们到楼梯口去取抚州菜刀,取好菜刀后就在现场分好,他们人手一把菜刀。接着他们就各自拿了菜刀坐上了车。其当时和章某、黄某2、周某4、吴某2及“嫖客”坐了租来的别克车,驾车的是“嫖客”。陈某3开他的福特小轿车带头,陈某3直接驾车带他们来到新感觉台球室找周某2。其和包某、谢某某、徐某2、章某、黄某2、周某4、吴某2、林某等人持刀在台球室找周某2,他们在台球室的每个包厢都看了一遍,未发现周某2在,于是他们就下楼返回到车上。转了一会,陈某3说到周某2的家里去找他,于是他们驾车来到花楼下周某2的岳父家,到了后,他们没有下车,陈某3就在门口骂周某2,叫周某2死出来,然后他们见没人回应,于是驾车走了。这时陈某3接到电话说抚州混的伢仂来了,于是他们这伙人全部驾车到金山口高速路口去了,在高速路口等了十几分钟左右,抚州混的伢仂分别打了三辆的士过来,他们来了有20个人左右,然后坐上他们开来的车子到宏鑫吃饭。吃完饭后,陈某3就提议说他们都到盱江某庭去集合,并分抚州菜刀给抚州来的伢仂。分完后,他们南城的伢仂就坐了两辆车,抚州的伢仂坐了两辆车,一同到街上去转,他们把车子开到徐家的三叉路口后就停了下来。后来陈某3就说南城的伢仂全部去辉强投资公司,抚州的伢仂在这里等。接着其和陈某3、包某、谢某某等人驾车来到辉强投资公司。到了公司后,其和包某、谢某某等人上了公司二楼,他们把公司里面的凳子给掀翻在地上,这时徐某2看见二楼里面的一间房内有人在打牌,于是他们就去打开门,但里面的人用力在堵门,这时就有一个伢仂拿了一把抚州菜刀往门缝隙里插了进去想把门给撬开,但撬不开,于是把刀给拔了出来,之后他们就下楼返回到车上离开了。同案人邱某4从一组12张不同的男性照片中辨认出5号就是与其一同砸车、持刀找周某2的“高子”,经身份核验,“高子”即是章某。22.同案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9日14时左右,其接到“老北”电话,在盱江某庭小区门口等。其到了之后,有“嫖客”、“尼仔”、“飞机”、“狗仔”、“包仂”、“祥仔”、兰鑫、兰宇、黄某4、周某4、林某、吴某2、还有“琦仔”喊来的另一伙伢仂大约二十几个人。等到17-18时左右,“琦仔”来了,叫来了五六辆车,大家将抚州菜刀等凶器装上“琦仔”的白色福特车,其坐的是“琦仔”车。大家上车后,先到九鼎新感觉台球室找周某2,后来没有找到周某2,听说“孙邋遢”的公司周某2有份,便开车到“孙邋遢”的公司找周某2,到了强某投资公司转了两圈说周某2不在。“琦仔”又开车往花楼下青山陂周某2家里找周某2,没找到,“琦仔”又开车带他们在徐家特大桥旁边的加油站等,并跟周某2打电话约双方对劈,周某2左拖右拖拖不来,“琦仔”一气之下就又开车到强某投资公司,让他们这些伢仂将公司砸了,砸了之后,他们又开车到加油站附近跟一伙“琦仔”从抚州叫来的伢仂会合。他们还没有到徐家加油站,在大桥附近发现有警车跟来了,于是大家便各自逃走。23.被害人邱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9日19时,其和朋友孙某、尧志明、陈某4、彭某3在其店里的三楼办公室喝茶。20时30分左右,其听到店里楼梯间有吵闹声,其就探头往窗户外面看想看看是谁来了。当时其看见有三辆车(白色福特小轿车、银白色北京现代轿车、黑色轿车)没有牌照的车停在其店门口。当时车子都是发动的,其没有看到车上是否有人。其当时只是听到他们上楼急促的脚步声,期间掺杂着刀磕楼梯的声音。他们五个人听见不对劲就离开把其办公室的门合力拿凳子推住。之后他们一伙人就冲到其办公室的门想要推开门进来,他们一伙人就说:“周某2要砍死你。”他们几个人就说周某2不在这里,但是他们不信还是要冲进来。那时他们只是推开了一丝缝隙,然后就拿两把砍刀伸进其办公室。由于推门未果,他们就放弃了。之后其就听到办公室外欧玻璃碎的声音,具体发生了什么其不清楚。大概一两分钟后其听到他们一伙人下楼的声音,其才从窗户里看到十多个年轻小伙子手持砍刀分别上了之前停在其店门口的那三辆车,之后他们就往英皇KTV方向离开了。店里一张直径为一米的圆形玻璃桌被砸了,一扇新门的表面有点受损及门的锁口边缘门框处有一道裂缝的,导致门锁起来困难。24.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9日19时,其和朋友邱某2、陈某1、尧志明、彭某3在邱某2店里的三楼办公室喝茶。20时30分许,他们听到楼下有吵闹声以为是要打架,他们几个人就从窗户往外看,看到三辆没有牌照的车停在邱某2的店门口,接着就听到楼梯间有急促的上楼声,终结还掺杂刀磕楼梯的声音。他们一听不对劲就离开把办公室的门堵住了,之后就有一伙人持刀冲到办公室的门前想要推开门冲进来。他们就说,砍死你们去。他们几个人就死命地挡住门不让他们进来,他们还是要冲进来,但那时他们只是推开了一丝缝隙,然后就拿把砍刀伸进了办公室,邱某2见状就里面拨打了报警电话,外面那伙伢仂听到他们要要报警就要离开,之后他们就听到外面办公室有玻璃碎及砍门的声音。大概一两分钟后他们听到这伙人下楼的声音,他们从窗户外看到十多个年轻小伙子手持砍刀分别上了之前停在邱某2店门口的那三辆车,之后他们就往英皇KTV方向离开了。店里一张直径为一米的圆形玻璃桌被砸碎了,一扇新的木门表面有损,而且门的锁口边缘门框处有一道裂缝。25.被害人饶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9日19时其和邱某2、陈某1、孙某、彭某3在邱某2店里的三楼办公室喝茶,大概20时30分许,他们听到楼下有吵闹声以为是要打架,陈某1和其回来就从窗户往外看,看到有三辆没有牌照的车停在邱某2的店门口。接着就听到楼梯间有急促的上楼声,中间还掺杂着这刀磕楼梯的声音。其当时在泡茶,他们听到不对劲就离开把办公室的门堵住了,之后就有一伙人持刀冲到办公室的门前想要推开门冲进来,他们一伙说什么其没有听清楚,他们几个人就死命地挡住门不让他们进来,他们还是要冲进来,但那时他们只是推开了一丝缝隙,有一把刀伸进来了,孙某叫其快来帮忙堵住门,其就过去了,邱某2见状就立马拨打了报警电话。外面那伙伢仂听到他们要报警就要离开,之后他们就听到办公室外面有玻璃碎的声音。大概一两分钟后他们听到一伙人下楼的声音,他们从窗户外看到十多个年轻小伙子手持砍刀分别上了之前停在邱某2店门口的那三辆车往英皇KTV方向离开了。一张直径为一米的玻璃桌被砸了。2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当天18时30分左右,邱某4打了其电话,说到了其家楼下,其下楼后,看见陈某3、邱某4、包某带了将近20个伢仂在楼下,停了四辆车。然后其就上了陈某3的白色福特轿车,陈某3说抚州来了一批兄弟帮忙,约好周某2在万年桥对劈。之后,他们四辆车就开到高速路口接抚州兄弟,当时这些抚州混混来了十个人左右,打了三辆抚州的士下了高速,的士就走了,他们就挤上他们的另外三辆小车。之后,他们就一起回到其家楼下,在其家楼下待了十来分钟,又来了一辆小车,然后他们就坐了五辆车往徐家方向走,过了万年桥之后,他们把车停在加油站那里,等了十来分钟,陈某3也打了周某2的电话,叫周某2到万年桥来对劈,但周某2没来,周某2说要劈,到街上去劈。然后他们就开车进城,途经老万年桥路口时,他们在最后一辆银灰色别克小车被周某2手下的人劈了,但是他们没有追到他们。之后,陈某3又打了周某2的电话,约他到万年桥加油站那里去对劈,周某2没有去。邱某4就说辉强公司周某2也有股份,他们就把公司给劈了去。之后,他们这些人就开车赶到辉强公司,当时其在开车,就没有下车,邱某4和包某就带了十多个伢仂手持抚州菜刀冲到辉强公司,在辉强公司待了几分钟,他们就出来了。陈某3说有警察在后面跟着叫大家赶紧跑。于是其驾车就往河东工业园区方向跑,警察也一直在跟着。接着他们又开车往洪门走,走到洪门岭坡下路段,发现前面有警察设卡,于是就弃车往旁边山上跑了。那些抚州伢仂是陈某3叫来的,陈某3是其和邱某4、包某的老大,另外这次与周某2对劈也是陈某3提出来的。其带了汪某参与了这件事。包某带了徐某2、邱某4带了周某4、“高子”。其到过三处地方找周某2,第一次是去新感觉台球室,第二次是去花楼下青山陂,第三次是辉强投资有限公司。到台球室那里,有一批人到里面未找到周某2就出来了,其则坐在车上没有下车;花楼下那里他们也未见周某2在家,当时有几个人坐在车上骂周某2,说“周某2给我死出来”,其当时也坐在车上未下车;到辉强投资公司,其也坐在车上未下来,因为去的这三处地方其负责开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他人纠集下,伙同多人持械追逐他人,情节恶劣;伙同多人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毁损财物共计人民币11470元,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以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某纠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下午,到南城县建昌镇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二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在第二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中具有自首情节;就起诉书指控第一次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庭审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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