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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宗某
宗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
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无业。
被告人宗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由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猛,安徽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以贾检诉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宗某及辩护人顾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及认定其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宗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宗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及认定其自首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宗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属实,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宗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马丽萍
审判员:程浩
审判员:邹明

书记员:王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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