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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取保候审。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仇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5时36分,被告人严某无证驾驶苏N×××××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撞到路面行人高某乙,致被害人高某乙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人严某承担全部责任,被害人高某乙无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高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严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告人严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高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高某甲、王某、高行发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肇事车辆信息、诊断证明书、尸体检验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被告人严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严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严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严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员 韩 峰

书记员:侍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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