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检部刑诉(2018)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文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家中利用手机APP“牛管家”邀集刘某、曾某、钟某等二三十人,并在微信上建立一名称为“五毛五毛”的微信群,在该软件内通过“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由杨某某负责在“牛管家”APP上购买“钻石”开设虚拟房间,邀集参赌人员进入虚拟房间后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该“斗牛”的方式分为六人场或八人场,底分有五分和十分的选项。每一局分为二十把,牌局全部结束后计算总分,每一分代表人民币五毛钱。杨某某负责参赌人员的赌资结算,输钱的参赌人员将钱通过微信支付发到杨某某的账户内,杨某某按参赌人员赢钱200至500元、500元至800元、800元以上分别抽水10元、20元、30元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再将剩余的钱通过微信、支付宝、网银支付等方式发送至赢钱的参赌人员账户,自其开设赌场以来共从中抽头渔利11000元左右。兴国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开设赌场线索后,于2018年5月3日将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将执行完毕的杨某某从兴国县拘留所传唤至办案中心讯问。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其家属于2018年8月25日向本院退缴杨某某开设赌场非法获利的11000元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前科劣迹《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的三星牌手机1部、华为牌平板电脑1部,提取笔录,平板电脑的微信聊天记录、红包交易流水、“牛管家”APP虚拟开房记录截屏的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证人刘某、曾某、钟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提供虚拟房间,邀集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尚,惩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二、对被告人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的作案工具华为牌平板电脑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胜海
书记员:康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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