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某某,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2013年12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03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5年1月13日止(先行羁押时间已折抵刑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4年1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4年12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尹某某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某某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奖1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的证词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表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尹某某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尹某某准予减刑十四日,刑期至2014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晓玲 审 判 员 万 焱 代理审判员 陈 宁
书记员:卜云飞 第页/共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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