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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李某某

罪犯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人,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2015年4月27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9日至2017年9月8日)。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苏彭狱减建字第59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辅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某某的刑期减去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李某某的刑期减去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8日止)。

审判长:陆连东
审判员:刘康
审判员:胡晓文

书记员:王梓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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