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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潘猛成
孟祥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猛成,男,1984年9月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潘猛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09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孟祥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猛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方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猛成及其辩护人孟祥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潘猛成驾驶苏E8522S小型轿车,沿苏州市虎丘区文昌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文昌路28号苏州包钢开元物流有限公司门口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罗某某骑行在机动车道内的电动自行车,致使被害人罗某某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2015年1月12日死亡。经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潘猛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某负次要责任。肇事后,被告人潘猛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猛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猛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潘猛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潘猛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孟祥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潘猛成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部分赔偿,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的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潘猛成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猛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猛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潘猛成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潘猛成能预先赔付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再鉴于被告人潘猛成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猛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被告人前罪罚金的缴纳情况,故本院不予理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恳请对被告人潘猛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猛成超速行驶,交通肇事后逃逸,未全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猛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猛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潘猛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潘猛成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潘猛成能预先赔付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再鉴于被告人潘猛成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猛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公诉机关未能举证被告人前罪罚金的缴纳情况,故本院不予理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恳请对被告人潘猛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潘猛成超速行驶,交通肇事后逃逸,未全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及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猛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

审判长:李全福
审判员:李盼盼
审判员:谢达才

书记员:王雪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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