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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扬州银迪通商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1996年曾因敲诈勒索被劳动教养三年。2015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扬广检诉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曹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曹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公诉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昕

书记员: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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