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3月2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7)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秀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雍志飞
书记员:邓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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