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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全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8〕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全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全自愿认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全驾驶苏C×××××重型普通货车,沿S32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78KM+500米处,撞击前方同向魏某驾停的苏C×××××重型半挂牵引车、无号牌重型平板挂车尾部,至苏C×××××重型普通货车乘车人王某1死亡、常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全身多处损伤大失血死亡。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全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2017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全向到达事故现场的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王某2、王某3、魏某、常某的证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保险单,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王某全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王某全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全已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全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全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某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全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福志

书记员: 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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