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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灌云县人,文盲文化。

罪犯黄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7日被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以(2013)港刑初字第00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4月1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连刑终字第00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11月24日至2014年7月23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八天(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利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

书记员:刘李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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