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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罪犯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黄码乡吴圩村13组13号。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

2013年4月1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以(2013)淮刑初字第010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13日至2015年8月1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彭城监狱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苏彭狱假建字第42号《提请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面案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小结和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重新犯罪评估预测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社区矫正机构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也同意接受该犯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准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作云 审判员  刘 康 审判员  陆连东

书记员:丁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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